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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最新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8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关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附:

1: 更多罪名相关解析请参照 :http://www.scxsls.com/articles_94.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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