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关于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附: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443.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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