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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8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附: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3.html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关于本罪更多详细内容请联系四川刑事律师网咨询中心 QQ 993280215 电话:028-8618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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