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
1:“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是指挪用资金三个月后仍未归还。“超过三个月”是修饰“未还”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法规定明确表明,挪用公款在三个月期限内已退还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没有归还,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问题。
2:挪用资金“不退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即主观上并没有不返还的故意,只是因其他原因不能返还,客观上没有能力归还,造成了公款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用的目的,参照《全国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公款去向的,应当以定罪处罚。
3:挪用资金未还和挪用资金不退还之间存在包容关系,即,挪用资金未包容了“不退还”,“未还”有二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不退还”,还有一种是“未及时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