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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投案自首,并对方有重大过错,得到对方家属的谅解已赔偿死者,这种犯罪能够判多少年?

发布时间:2011-07-13

问: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投案自首,并对方有重大过错,得到对方家属的谅解已赔偿死者,这种犯罪能够判多少年?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一般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你说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体还要看详细案发经过,应该委托律师调取材料,辩护。需要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决定。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www.scxsls.com/article_469.html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1.11 【实施时间】 2006.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6.08【实施日期】2005.06.0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7.12.25
【实施时间】1997.12.25【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www.scxsls.com/article_587.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字号】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颁布时间】1997.12.23 【实施时间】1998.01.13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9.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律师为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成功,被告人杨某获得缓刑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2.html

【故意伤害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07.html

 

 

4、问:因有急事家人住院挪用公司货款1万且与公司开了借条,并还了一小部分能否构成犯罪?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在三个月内归还了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96.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1.24
【实施日期】1996.01.24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689.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实施日期】2004.03.30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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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一般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你说的情况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具体还要看详细案发经过,应该委托律师调取材料,辩护。需要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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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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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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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6〕1号
【颁布时间】 2006.01.11 【实施时间】 2006.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www.scxsls.com/article_188.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6.08【实施日期】2005.06.08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www.scxsls.com/article_1676.html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1997.12.25
【实施时间】1997.12.25【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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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字号】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颁布时间】1997.12.23 【实施时间】199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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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王某故意伤害罪成功辩护,法院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6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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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问:因有急事家人住院挪用公司货款1万且与公司开了借条,并还了一小部分能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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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1],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你在三个月内归还了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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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 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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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6.01.24
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689.html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4]38号
【发布日期】200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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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拘 四川刑事律师网首席律师成安博士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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