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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16 16:25:18

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结果,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人员署名,人民法院盖章。经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要写明情况,记录存卷。

  如果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事后翻悔,应审查原因,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即可判决。

  五、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案件可以就地进行,也可以在法院内进行。

  除涉及阴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要预先公告,允许群众旁听。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还可以组织适当范围的人员旁听。

  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当事人本人仍须出庭。

  1.开庭审理案件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1)研究确定开庭审理的方法和步骤,以及需要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的案件事实。重大案件应拟定审讯提纲。

  (2)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至少在开庭前3天通知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通知开庭的方式,一般用通知书,必要时也可用传票。

  (3)当事人不懂当地语言文字的,应邀请翻译人员。

  2.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

  (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法庭注意事项。

  审判长宣布法庭的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2)核对案件事实。

  通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检验开庭审理前调查的材料是否可靠、准确。讯问时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抓住事实的关键,找出纠纷发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责任。不能到庭的证人的证明材料要当庭宣读。有鉴定书或现场勘察材料的,要当庭宣布或让当事人阅看。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如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4)再次进行调解。

  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再次进行调解。

  (5)审讯笔录的宣读和签名。

  书记员要认真如实记录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笔录要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其阅看。当事人对笔录提出的意见,如系笔误,即应改正,不属笔误的,可另行记录在卷。当事人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予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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