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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