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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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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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