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晓波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二)比较复杂的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暴力犯罪
#暴力犯罪
#刑事合规#公司高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职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2024/06/14 17:25
2024/06/14 10:27
2024/06/13 15:12
2024/06/12 11:02
2024/06/12 10:39
2024/06/11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