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执行数额标准的规定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84号
【发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川高法[1998]5号《关于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规定,结合成都铁路局管区内的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现就该管区内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七百元为标准;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万元为标准。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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