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8-03
四川网为您解答: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相关链接】
盗窃罪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7790.html
盗窃罪量刑标准:http://www.scxsls.com/Zt2Tarticle_2932.html
高校学生闫某盗窃7500元,成功辩护免于刑事处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9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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