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的相关法律法规: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s_1036.htm
案例见证实力,亲办案例供您参考:http://www.scxsls.com/ZtList_10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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