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7-19
庭立方: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的案件;(4)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宣告也应该公开进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183、196、27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2、121、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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