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2012年《》第16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出提起、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时,为了提高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由其侦查部门和审查起诉部门分别负责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工作,实行内部制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提出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2)提出不起诉意见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3)提出撤销案件意见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对没有采取、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立案后2年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提出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66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34—237、2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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