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03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提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可以认定为证据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另外,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关联条文
《》第17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79、2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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