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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公诉审查中,是否需要对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12-08-06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在规定公诉审查时删除了“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这一限定。同时,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确定了“全案移送制度”。在这种情形下,是否意味着人民法院在公诉审查时,可对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并据此作出是否开庭的决定呢?我们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1条体现的“唯起诉书主义”审查模式,其实就是要求法官在能够接触全案卷宗的情况下,与全案卷宗保持距离,从而避免形成预断。因此人民法院在公诉审查时,只能依据起诉书载明的案件事实,不可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也就是说,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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