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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减刑、假释案件?

发布时间:2012-08-10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对于任何减刑、假释案件:(1)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在审理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签署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3)在做出减刑、假释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

另一方面,对于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要求有所不同:(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7)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62-3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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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对于任何减刑、假释案件:(1)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在审理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签署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3)在做出减刑、假释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裁定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

另一方面,对于被判处不同刑罚的罪犯,人民法院在处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要求有所不同:(1)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2)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4)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5)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6)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7)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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