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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2-12-27 07:01:26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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