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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13-04-18 06:04:28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立案追诉: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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