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范性工具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1.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的定性《》 规定正当防卫,其目的在于抵制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被告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防范性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其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之间不明显失衡,且防卫的效果又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当然,也只有在预防措施的效果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发生而进行时,方成立正当防卫。在预先采取防范措施的场合,防范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在有的情况下,其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发生作用,而在有的情况下,则会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该行为不是对不法侵害发生了效果,而是造成其他无辜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依具体情况对该危害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2.互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在于有无防卫意图
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关键在于有无防卫意图。互殴行为之所以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是因为斗殴双方缺乏防卫意图。在互相斗殴中,斗殴双方都具有殴击、伤害对方的故意,双方都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意图,因此斗殴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主张正当防卫的权利。
由于互殴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主观构成上有着显著的区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属于互殴还是正当防卫,可以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来进行。从认识因素来说,互殴行为一般多具有预谋性,行为人对互殴的时间、地点、相对人比较明确,有相对具体的计划,往往为之_作出充分准备,并很可能携带互殴所需凶器等。而正当防卫行为一般多具有突发性,侵害事件突然发生,行为人对该侵害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对人事先往往并不明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采取措施进行抵御或者反击。从意志因素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殴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此侵害对方的故意意图支配下,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斗殴双方一般会主动地采取促使其侵害意图达成的多种措施以使对方遭受侵害,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对方伤害结果的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则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在突遭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人往往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地采取措施,加入到事件中。其可能被动地防御,也可能主动地反击,但不管以何种方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行为往往表现出防卫性和一定的节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 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3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一20页。执笔:于同志;审编:罗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