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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发布时间:2013-04-18 07:26:51

关键词
紧急避险 先行行为 作为义务不作为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
裁判摘要: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紧急避险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又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法律允许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因此,从整体上看,紧急避险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法律要求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必须是现实的权益而非期待的权益)必须小于所要保护的权益,才能认为是合法的。否则,就应视为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去履行。构成不作为犯必须以行为人负有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为前提,即负有作为义务。实践中,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所要求必须承担的义务;三是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所谓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只要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先行行为是合法行为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4年第3集(总第38集,案例第295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2一87页。执笔:卢君、洪涛;审编:李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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