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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中正当防卫的判定

发布时间:2013-04-18 07:25:37

关键词
正当防卫 互殴 不法侵害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系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胜质就可能发生变化·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袭青对万的;二是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另一方继续殴打对方的、上述两种情况,均是因情况发生变化,互殴转变为一方殴打另一方。被殴打者巳从互殴时的侵害者转变为被侵害者。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被侵害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据此,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力。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据有正当防卫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由双方互殴转变为一方自动放弃斗殴或主动退出斗殴现场,应该具有彻底性,并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而不包括互殴双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长、强弱转换等情形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11辑(总第22辑,案例第138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一9页执笔:蔡金芳、马瑛;审编:党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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