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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2013-04-18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本质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即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也就是有实现其犯罪故意的行为;而犯意表示行为只是单纯流露犯意,不是实现犯意的具体行为,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因此,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建立在为了该犯意表示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基础之上的具体行为,才能评价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可能成立犯罪预备。从成立犯罪预备的核心要求看,仅有犯意表示而没有具体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预备。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要求的行为包括两类:( 1)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如购买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以及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 2)制造条件,即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可以表现为:① 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② 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纠集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③ 制造实行犯罪的现实作案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进行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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