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不利因素的场合放弃犯罪的可认定为犯罪中止
发布时间:2013-04-18 07:35:07
关键词
犯罪中止 轻微不利 放弃犯罪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这类案件中,有三种情形值得关注:一是强奸未逞案中的被害人怀孕或来月经的情形。这种情况,除去犯罪人因知识、阅历的欠缺而误以为这时发生性关系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者会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因而放弃犯罪的,以及强奸犯因被害妇女来月经和反抗、哀求,暂时停止犯罪,但却威逼女方日后要在某时到某处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或明确表示出以后还要再奸淫被害人的,其他情况都应认定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而非。二是着手实行暴力犯罪场合因遇熟人而放弃犯罪的案件。对此宜认定为具备了放弃犯罪的自动性而定为犯罪中止。三是因显然不足以制止犯罪完成的其他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完成的案件。这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强奸、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因被害人的斥责、劝告以及明显不足以制止犯罪进行的挣扎、反抗等不利因素而放弃犯罪的案件,对此应认定行为人属于犯罪中止。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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