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盗窃定期存单并冒名取款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定期存单 冒名取款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易于区分的。但对于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有价票证、证券后,又冒领货物、款项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本罪还是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却易发生混淆。一般而言,对于盗窃的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如果是已经加盖了公章或者签名,并在有效期内凭该单据就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类票证本身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盗窃得手就等于已经窃取了该财物的价值,至于窃取后的冒领行为,只是实现已经窃取到手价值的一种手段,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延续。对于行为人窃取的这些票证、证券,如果是已经过期、作废或者是欠缺必要的法律手续的,因为无法代表该财物的实际价值,即仅仅持有还不能直接取得该财物,所以即使窃取到手这些票证、证券,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窃取这类票证后,对之加以变造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印章、签名等,用以骗取货物、款项的,应当视为伪造有价证券、票证、印章的犯罪,属于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应当以本罪处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14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
裁判摘要: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据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非法取财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主要看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在存款未取出之前,其票面数额只具有财产权利上的象征意义,仅仅盗窃定期存单并不能实现对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侵犯。只有将存单票面金额内的资金兑现或者转账才能真正占有他人财产,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目的。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行为人后来伪造身份证,指使他人到银行取款,最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的,骗术是在盗窃行为后实施的,考察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盗窃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同时,从财产被害人来看,该财产的真正受害者是失主而不是银行,被害人财产受侵犯不是因为受到诈骗所致,而是因为存单被秘密盗窃所致,因此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盗窃而不是诈骗,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于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的意见。因为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而显然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即盗窃行为与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续,两行为并非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所实施的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可归因于盗窃行为,故本案不成立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5集(总第52集,案例第412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一28页。执笔:邱丽萍;审编:王勇。
导读和说明
对于秘密窃取无法直接提取财物单据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作骗罪,因为行为人还需要采取伪造、冒用等手段才能凭单据获得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盗窃罪,被害人财产受侵犯是因为单据被秘密窃取所致。从现有关于信用卡的规定来看,《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拒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拒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作骗罪。虽然以上均是对使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规定,但是《刑法》 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是先盗窃后使用,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是盗窃行为和冒用行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规定的情形是先拾得后使用,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只有冒用行为。结合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将记名有价证券列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记名有价证券构成盗窃罪的规定来看,盗窃无法直接提取财物单据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但是实践中有些案例仅是秘密窃取有价单据,没有伪造、签章等行为无法取得财物,伪造、签章行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比盗窃行为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所以这类犯罪应如何定罪还应具体分析。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盗窃定期存单并冒名取款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定期存单 冒名取款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划清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是易于区分的。但对于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有价票证、证券后,又冒领货物、款项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本罪还是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却易发生混淆。一般而言,对于盗窃的支票、提货单、入库单等,如果是已经加盖了公章或者签名,并在有效期内凭该单据就可以直接提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类票证本身已经包含了实际价值,盗窃得手就等于已经窃取了该财物的价值,至于窃取后的冒领行为,只是实现已经窃取到手价值的一种手段,应当视为盗窃行为的延续。对于行为人窃取的这些票证、证券,如果是已经过期、作废或者是欠缺必要的法律手续的,因为无法代表该财物的实际价值,即仅仅持有还不能直接取得该财物,所以即使窃取到手这些票证、证券,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窃取这类票证后,对之加以变造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印章、签名等,用以骗取货物、款项的,应当视为伪造有价证券、票证、印章的犯罪,属于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应当以本罪处罚。
周道莺、张军主编:《 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14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
裁判摘要: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据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非法取财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主要看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是秘密窃取,就应当定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骗术,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在存款未取出之前,其票面数额只具有财产权利上的象征意义,仅仅盗窃定期存单并不能实现对其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侵犯。只有将存单票面金额内的资金兑现或者转账才能真正占有他人财产,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目的。行为人把他人的定期存单偷出仅仅是完成了盗窃行为的一部分,并没有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行为人后来伪造身份证,指使他人到银行取款,最终取出存单上的现金的行为虽然使用了骗术,但该存单是行为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的,骗术是在盗窃行为后实施的,考察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的主要手段或者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单的被盗,也就是说,盗窃在被告人非法占有财物过程中起了决定作用。同时,从财产被害人来看,该财产的真正受害者是失主而不是银行,被害人财产受侵犯不是因为受到诈骗所致,而是因为存单被秘密盗窃所致,因此其行为的基本特征是盗窃而不是诈骗,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关于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的意见。因为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而显然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个行为,即盗窃行为与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是一个整体,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续,两行为并非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所实施的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都可归因于盗窃行为,故本案不成立牵连犯。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6年第5集(总第52集,案例第412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2一28页。执笔:邱丽萍;审编:王勇。
导读和说明
对于秘密窃取无法直接提取财物单据的行为如何定性,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作骗罪,因为行为人还需要采取伪造、冒用等手段才能凭单据获得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盗窃罪,被害人财产受侵犯是因为单据被秘密窃取所致。从现有关于信用卡的规定来看,《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拒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拒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构成作骗罪。虽然以上均是对使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规定,但是《刑法》 第196条规定的情形是先盗窃后使用,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是盗窃行为和冒用行为,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规定的情形是先拾得后使用,纳入刑法评价范围的只有冒用行为。结合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将记名有价证券列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盗窃记名有价证券构成盗窃罪的规定来看,盗窃无法直接提取财物单据的行为宜定性为盗窃罪。但是实践中有些案例仅是秘密窃取有价单据,没有伪造、签章等行为无法取得财物,伪造、签章行为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过程中比盗窃行为起到更为关键的作用,所以这类犯罪应如何定罪还应具体分析。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