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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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3
庭立方:对附加的犯罪分子可否适用
这个问题,学术界同样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缓刑只是对主刑的附条件不执行,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仍须执行,这也是与罪犯所犯罪行相适应的惩罚。所以对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否定说认为,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其主刑是或3年以下,也不能适用缓刑,否则就是罪和刑不相适应。也就是说,适用缓刑必须以犯罪分子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条件。笔者认为肯定说是正确的。虽然国外有明确规定剥夺权利不得与缓刑合并宣告的立法例,如《朝鲜典》第41条。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这种明文禁止,当然就不排斥在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对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适用缓刑,否则会不适当地缩小缓刑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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