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母公司掺入非国有资本后,子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04

  庭立方: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掺入非国有资本股份后,子公司的性质不应再认定为纯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

  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的一定股份、从而在实际上控制了另一公司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子公司是指其一定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从而实际上被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子公司的自主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等一切事宜都由股东会决定,作为子公司,很明显它的最大股东是母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二是投资关系。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投资额分为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无论是全投资还是部分投资,母公司都能通过向子公司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三是财务关系。虽然子公司具有承担独立的经营权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权力,但作为母公司必须使股东对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子公司也必须将年度财务报表报母公司。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在国家投资企业中根据出资比例大致可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公司又可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公司一般称为总公司或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性质如何界定,涉及到这些公司管理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其性质显然应与总公司完全一致。而子公司因其具备法人资格,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③,其性质是否与母公司一致,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全资子公司,由于所有股份都属于母公司,无其他资本成分,其企业性质应与母公司一致。而非全资子公司中,除母公司的资本成份外,还有其他成分的资本,故其性质与母公司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如果母公司是国有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资本为国有资本,则子公司的性质应为国有公司,其他资本成分为非国有资本,则子公司的性质为非国有公司;如果母公司为非国有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资本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均为非国有公司。换句话说,母公司为国有企业,子公司不一定是国有企业,母公司为非国有企业,子公司一定是非国有企业。

  本案中水务集团最初由市政府出资组建,2008年2月以前虽经若干次改制,其国有公司的性质没有改变,其全资子公司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其前身为某某排水公司)亦应为国有企业。2008年2月后,由于水务集团掺入了15%的外资成分,其性质不再为国有公司,应为国有控股公司。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作为水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性质亦应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某县排水公司先后作为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2010年11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根据该规定,重庆水务集团、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巫山排水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母公司掺入非国有资本后,子公司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04

  庭立方: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母公司掺入非国有资本股份后,子公司的性质不应再认定为纯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应认定为国家出资企业。

  所谓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的一定股份、从而在实际上控制了另一公司的公司。与此相对应,子公司是指其一定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从而实际上被另一公司所控制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控制关系。子公司虽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子公司的自主性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等一切事宜都由股东会决定,作为子公司,很明显它的最大股东是母公司,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二是投资关系。子公司根据母公司的投资额分为全资子公司和非全资子公司。无论是全投资还是部分投资,母公司都能通过向子公司投资,对子公司进行控制。三是财务关系。虽然子公司具有承担独立的经营权和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权力,但作为母公司必须使股东对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子公司也必须将年度财务报表报母公司。四是管理关系。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在国家投资企业中根据出资比例大致可分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这些公司又可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公司一般称为总公司或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企业性质如何界定,涉及到这些公司管理人员的主体身份问题。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其性质显然应与总公司完全一致。而子公司因其具备法人资格,也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③,其性质是否与母公司一致,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全资子公司,由于所有股份都属于母公司,无其他资本成分,其企业性质应与母公司一致。而非全资子公司中,除母公司的资本成份外,还有其他成分的资本,故其性质与母公司的性质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如果母公司是国有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资本为国有资本,则子公司的性质应为国有公司,其他资本成分为非国有资本,则子公司的性质为非国有公司;如果母公司为非国有公司,子公司的其他资本无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均为非国有公司。换句话说,母公司为国有企业,子公司不一定是国有企业,母公司为非国有企业,子公司一定是非国有企业。

  本案中水务集团最初由市政府出资组建,2008年2月以前虽经若干次改制,其国有公司的性质没有改变,其全资子公司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其前身为某某排水公司)亦应为国有企业。2008年2月后,由于水务集团掺入了15%的外资成分,其性质不再为国有公司,应为国有控股公司。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作为水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性质亦应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某县排水公司先后作为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2010年11月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根据该规定,重庆水务集团、三峡水务公司、渝东水务公司、巫山排水公司均属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范畴。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