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毒品危害巨大,但利润也十分巨大,一些毒品从贩卖者手中卖到吸食者手中往往经过了很多次倒手。毒品买卖的上、下家无疑都是犯罪行为,二者都要对的数额负责,不区分主。从客观上讲,二者相互关联,但双方分别实施的是买和卖的两个不同的行为;主观上都有贩卖毒品牟利的动机,但并不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因此不能说买卖毒品的双方即上下家就是。但是为了诉讼经济与便利,司法机关常常将上下家形式贩卖毒品的案件同案处理。在本案中,经李兵、罗义介绍,秦大勇将毒品卖给王任友,秦大勇与王任友之间形成毒品贩卖的上、下家关系。李兵、罗义不仅帮忙联系上下家秦大勇、王任友,从中赚取差价15元/克,实际变成从秦大勇处将海洛因转手倒卖给王任友,与秦大勇、王任友之间又形成了一种新上、下家的毒品买卖关系。但是本案中李兵、罗义赚取差价外又收取介绍费,使得他们的行为又有居间介绍的特点,这种居间介绍行为与秦大勇、王任友有了共同的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所以李兵、罗义的行为与秦、王二人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