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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2-27 06:09:05
庭立方: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共同出资,即使没有参与实施卖淫组织管理等具体行为,也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犯罪的共犯。对出资比例较小且没有参与卖淫组织决策、日常管理的,可认定为从犯。 对以相应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手段对卖淫女实施控制的行为人,以及在卖淫组织中起管理作用的“领班”、“经理”等受雇人员,应以组织卖淫罪定性处罚。对仅起辅助作用的工作人员,如收银员、服务员等,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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