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将双方主观上均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的行为认定为,才能真正反映出行为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本质,故构成本罪要求双方同时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罪不要求斗殴双方同时构成本罪,一方有斗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就符合本罪的主客观要件。即使对方没有互殴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我们认为,聚众斗殴的双方通常同时构成犯罪,但本罪的犯罪构成并未要求双方均有斗殴故意和聚众斗殴行为。一方有互殴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斗殴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仍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故意伤害、共同故意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伤害或杀人故意的,应认定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