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子伟 严选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14-01-07
庭立方:关于部分被告人持械时如何认定持械人的范围
1.对于事前预谋持械斗殴的,讨论中一致认为,各参加人对持械具有共同认识,形成了持械的共同故意,不沧个别参加者在斗殴中足否实际持械,对持械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测于未参与预谋持械且斗殴时未持械的积极参加者,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2.对于事前未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持械人自行携带器械或者临时起意在斗殴现场寻找器械与他人斗殴的,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首要分子和实际持械者为持械聚众斗殴,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认定持械聚众斗殴;另一种意见认为,如首要分子叫知有人持械而不阻止的,首要分子和实际持械人均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研讨认为,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也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械参与斗殴,也包括斗殴过程中就地取得器械并持械进行斗殴。
3.对于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未持械的一方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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