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 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时,聚众斗殴的参加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的一方参加者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联系,是共同侵权人,应共同对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转化罪名的被告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刑事被告人和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区别案件具体情形处理: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共同加害人明确的案件,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参加聚众斗殴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各共同加害人应按其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分担赔偿份额,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首要分子与直接致害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加害人不明确的案件,致人伤亡一方的所有参加者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如何具体分担责任,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由致害方的参加者对赔偿总额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如参加者能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下无法确定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可由首要分子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参加者对剩余份额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研讨认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首要分子和直接致害人均转化罪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不转化罪名的刑事被告人的斗殴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也有一定因果关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转化罪名的被告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不转化罪名的被告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且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转化定罪的被告人或者不转化定罪的刑事被告人均有两人以上的,同一罪名的被告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聚众斗殴一方的被告人,对于本方人员的重伤、死亡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