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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内容听证人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全面听证的原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0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虽然确立了全面听证的原则,但并不是说听证就没有重点,或者必须面面俱到。实际上,在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也只就事实问题进行听证,而不对法律问题进行听证,原因在于听证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程序,而不是救济程序。而且,为了提高听证效率,可以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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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五条内容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要求而加重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不加重处罚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9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是其行使申辩权的一种方式。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当事人行使听证权。《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条规定正是这一原则在听证中的体现,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听证权。本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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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听证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其非本案调查人员听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组织机构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8条,本条将“公安机关内设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修改为“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听证由哪些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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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三条内容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照地方规定执行。更新时间: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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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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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内容办案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接收自行书写材料、进行辨认、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委托代为询问、辨认、处罚前告知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列出明确具体的询问、辨认、告知提纲,提供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和陪衬照片。委托代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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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条内容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问、告知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询问、告知笔录并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问、告知笔录经被询问、告知人确认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或者电子签名笔录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负责询问、告知的人民警察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询问、告知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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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内容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应当持相关的法律文书、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将办案协作函件和相关的法律文书传真或者通过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发送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前往协作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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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八条内容需要到异地执行传唤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证,与协作地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进行传唤。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单位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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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负责协作的公安机关接到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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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内容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3条,本条增加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需要变更管辖时,不管是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移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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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更新时间:2018-12-0417:10:21.38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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