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内容
听员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全面听证的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0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虽然确立了全面听证的原则,但并不是说听证就没有重点,或者必须面面俱到。实际上,在听证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一般也只就事实问题进行听证,而不对法律问题进行听证,原因在于听证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程序,而不是救济程序。而且,为了提高听证效率,可以只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听证。这就需要在组织听证前了解清楚当事人对哪些问题不服,找出争议点,着重围绕争议点进行听证。本条虽然列举了听证内容,但听证时没有必要按照所列内容逐项听证,可以“一揽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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