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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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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恐怖嫌疑人财产冻结后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自被冻结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恐怖活动嫌疑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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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恐怖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三条内容公安机关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恐怖活动嫌疑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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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二条内容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2条,本条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5条的规定,将延长扣押、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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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一十一条 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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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一十条 先行登记保存》

条文内容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证据持有人及其他人员不得损毁或者转移证据。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一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94条至第96条,本条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根据执法实践的需要,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批准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修改为公安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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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九条 抽样取证》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九条内容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样品有减损的,应当予以补偿。更新时间:2018-12-0417:00:22.177释义阐明第一百零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抽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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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八条 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八条内容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一)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二)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更新时间:2018-12-0416: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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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七条 扣押或者扣留的范围、程序及处置》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七条内容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对下列物品,不得扣押或者扣留:(一)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二)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对具有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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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六条 制作辨认笔录》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六条内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制作辨认笔录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3条,本条增加了“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后,应当将辨认经过和结果如实记录,并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如果辨认时,有见证人参加的,还应当要求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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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五条 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五条内容辨认人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为辨认人保守秘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在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时,有些案件的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有过直接接触,因而对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有一定的了解。在办案人民警察已经发现违法嫌疑人,但又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其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让被侵害人去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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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四条 辨认的具体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内容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违法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每一件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同一辨认人对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者陪衬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辨认的具体要求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1条,本条将“混杂在其他对象中&rd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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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零三条 个别辨认》

条文内容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个别进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零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个别辨认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0条,本条增加了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为了避免辨认人之间相互干扰,影响辨认效果,同一辨认对象提供给几名辨认人进行辨认或者一名辨认人对多名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分别依次、单独进行,即在前一名辨认人对某辨认对象进行辨认后,再由另一名辨认人对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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