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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零六条 制作辨认笔录》

发布时间:2020-12-21 11:57: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内容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零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作辨认笔录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83条,本条增加了“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后,应当将辨认经过和结果如实记录,并制作辨认笔录,由办案人民警察和辨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如果辨认时,有见证人参加的,还应当要求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辨认笔录同通过其他调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样,也有可能出现偏差,因此,办案人民警察应当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对辨认结果进行分析判断,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将辨认笔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考虑到对于辨认过程的记载主要体现在辨认笔录上,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保证辨认的有效性和证明力,必要时,对辨认人、辨认对象以及整个辨认过程,应当录音、录像。但是,何为必要时,本条未作明确规定,具体由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根据案情以及辨认的重要性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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