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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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输中级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3日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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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5.10.1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呼铁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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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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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规定(试行)(2014年6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条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规范原则。第四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法律监督由审判机关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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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4年6月19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依法规范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我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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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另案处理”案件的规定(2014年6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巩固“另案处理”专项检查活动成果,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建立规范“另案处理”适用及监督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结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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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监督规定(试行)》(2014年6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条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规范原则。第四条减刑、假释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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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4年6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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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会议纪要》(2014年5月19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确保全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的量刑均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区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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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内高法发[2014]12号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量刑公开、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区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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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三、敲诈勒索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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