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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3 16:03:3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4年6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
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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