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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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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套取公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数额的认定

浏览量790

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用于支付单位所欠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部分是否计入贪污数额?解答: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要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时的主观故意,如果可以证明其没有贪污的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故意,其客观上把套取后的公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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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如何认定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浏览量1130

侵害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侵害不特定群体共同的利益,那么在某区域内存在环境脏乱差,影响周边某居民小区的生产生活环境,有人认为侵害的是该小区特定主体利益,不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该如何认定?律师解答:公共利益在法学上被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公共利益就是对不确定的多数人的需要的满足,公益诉讼检察围绕的核心就是“公益”。办案实践中,对于公共利益范围的理解应当是客观的,而不应是机械的。特定区域的环境脏乱差,侵害的是人们对于整洁的环境、干净的空气、水和土壤等需要的满足,而该利益并非仅仅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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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如何理解强制猥亵罪中的“强制“

浏览量989

构成强制猥亵罪,要求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他人。如何理解“其他方法”?若案件中虽然违背被害人意志,但因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心理防御能力比较差,犯罪嫌疑人只是称不让其猥亵以后就不帮忙打架,或者因为犯罪嫌疑人帮了忙,被害人为还人情而被猥亵,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律师解答:刑法对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特殊规定,即“猥亵儿童罪”,这体现出法律对十四岁以下儿童的特殊保护。对于猥亵儿童罪,不要求采取强制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猥亵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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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如何界定社区矫正人员“确需外出”请假情形

浏览量1465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59条规定了4种可以请假的情形,但以这4项为由的请假的社区矫正人员并不多,较多的则是以“访友”“探亲”“做生意”“办事”为由,且取得当地司法所或司法局的审批同意。在监督工作中,如果界定“确需外出”范畴?对司法所审批同意该类请假事由,可否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律师解答:虽然《〈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补充规定》第22条对“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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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抢夺方向盘是否一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浏览量1261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公交司机言语争执,在公交车等红绿灯起步时,拉扯方向盘,公交车司机立刻停车报警,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等待民警。如何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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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民事宣告死亡能否作为海上交通肇事死亡后果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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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需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后果,那么海上交通肇事造成的人员失踪,最后系以宣告死亡来确认其存续状态,这种宣告死亡能否作为刑法上的后果来评价?律师解答:1.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前者的处分远远严厉于后者,一旦错判回转补偿的难度也大得多,所以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不仅仅止于“盖然性”的程度。所以对于海事民事案件而言,宣告死亡可以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而对于海上交通肇事案件而言,如果将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后果予以评价,个人认为恐怕有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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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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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查过程中发现已办结案件(嫌疑人已刑满释放)被告人有犯罪未遂和坦白情节,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认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在具体量刑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具体刑期并未畸轻。那么两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均认定为从轻处罚,可否减轻处罚?如果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误,但最终量刑适当,该通过何种方式让法院纠正?律师解答:经与公诉部门研究,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二、量刑的基本方法……3.确定宣告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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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

浏览量2772

在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环保部门出具认定函,将被填埋的石油沥青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但在淘宝网上搜索“沥青”,发现有大量在售商品,似乎不应当属于危废。那么沥青能否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呢?律师解答:1.要查看企业的环评报告,看环评报告中将产生的这种石油沥青归结于危险废物还是危险化学品,如果环评报告直接认为企业产生石油沥青是危险废物或者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则可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炼焦252-016-11煤沥青改质过程产生的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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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来访人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立案监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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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提供不出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应如何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解答:1.关于公安机关尚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可请来访人向公安机关反映,询问进展情况。2.对于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下发的《侦查监督部门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答》的意见,公安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也未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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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控告申诉部门是否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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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否还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解答: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厅《关于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刑事申诉职能的回复》,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外,还应负责对本院管辖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刑事申诉材料或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审查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进一步审查的,移送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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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经办人无法把握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效果,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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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常根据案情需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实践中委托的心理咨询师往往要求经办人回避疏导或是测评现场,而后只能通过心理咨询师出具的报告了解当时的情况。但是咨询过程隔离经办人,而报告也只能体现咨询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心理咨询师如何与之沟通,经办人无法把握,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律师解答: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进行心理疏导或心理测评时,心理咨询师要求无心理咨询资格的人员回避疏导或测评现场是正常的。如果经办人具备三级或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可以向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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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

监察委为核实案件事实时,证人如实坦白非法所得算自首吗

浏览量1920

外省监察委为核实案件事实,找证人谈话,证人认为自己有问题,遂主动向本单位纪检如实坦白并退出非法所得,本单位纪检向辖区内监察委汇报,后监察委对其立案调查。问: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律师解答:可以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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