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简报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吴科律师前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学习;云善王志文实习律师前往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L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卷;云善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S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向检察官递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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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吴科律师前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学习

2021年10月12日,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吴科律师、党支部组织委员魏靖鑫律师(实习),与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世平律师、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付海平律师前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学习,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子伟律师热情接待。在马子伟律师的带领下,吴科律师一行参观了律所,吴科律师向马子伟律师赠送了云善文化礼品。之后,吴科律师一行与马子伟律师进行交流,双方针对律所发展建设、刑事合规业务拓展等方面进行探讨,参会各方一致表示以后将在律所建设、合规业务探索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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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云善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S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向检察官递交意见书

2021年10月11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魏靖鑫律师(实习)前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就西安市未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S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并就本案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之后,魏律师还就涉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矫治教育等问题与该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换了意见。截止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办理中。(图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魏靖鑫,男,中共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201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成功案例
  • 01.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从轻判处八个月
  • 02.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减轻处罚。
  • 03.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存疑不诉。
  • 04.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 05.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06.虞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辛明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建议的30%的减让幅度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的空间
  • 07.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胡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08.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起诉
  • 09.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吕明霞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 10.罗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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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从轻判处八个月

    案件回顾

    一、基本案情2014年5月18日22时,张某吸食K粉后驾驶粤B00xxx小车,行使至某某大道和某某路交汇处,与前方粤B1Fxxx、粤B7Wxxx小车发生连环追尾,造成被害人凌某科重伤二级,凌某燕、吴某红轻伤二级。宝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财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一方面迅速会见被告人,为其提供相关的分析咨询,一方面积极组织家属和被害人协商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随后,将悔过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提交司法部门,争取从轻处罚。三、辩护思路被告人张某虽然吸毒后驾车,但吸食数量少,且毒品为软性毒品,对人精神状况影响小。能侦查悔罪,且督促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处理结果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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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减轻处罚。

      案件回顾

      一、基本案情2014年8月1日22时,王某军酒后驾驶粤BB8xxx越野车行使至某某街道某某村公交站台路段,车头与朱某光的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光当场死亡。王某军驾车逃离现场,后到交警部门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军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被告人王某,说服其认罪,并督促家属赔偿。之后组织家属和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最终取得谅解。三、辩护观点1、自动投案,如实说明情况。特殊天气和时段以及个人精神状况下,导致其确实不知有造成死亡结果,依然可以认定为自首。2、积极督促家属赔偿,认罪态度好,也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3、综上,请求对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四、处理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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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案件结果

        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存疑不诉。

        案件回顾

        一、基本案情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以来,付某和嫌犯张某租用沙井街道黄埔某某公寓xxx位仓库,聘请肖某负责日常收发货、销售,张某负责从湖南株洲采购假冒三x、富x、金x、钻x、三x等品牌的切角机刀片,在深圳销售。至案发。累计销售419.74万元。2015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在仓库扣押上述假冒品牌的刀片及包装盒若干。二、办案经过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其公司经营的方式、客户详情、已经销售刀片的状况。同时,查询上述公司商标在中国大陆注册详情,包括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经过详细了解后,发现现场扣押的部分假冒商标的刀片价值达不到定罪标准,已经销售部分难以区分假冒与否,遂决定做无罪辩护。三、辩护意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交了不起诉意见书,主要围绕三点予以论述:1、付某经销的刀片,部分有假冒其他品牌商标,更多是无品牌刀片和非假冒刀片,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销售的刀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付某和张某采购刀片的客户系合法经营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涉案刀片,付某经销的刀片全部由该客户提供。即使期间存在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刀片,付某不知情也不构成犯罪。3、现场查获的假冒商标刀片,其中三x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并无涉案商品,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刀片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其假冒行为只是普通民事侵权。四、处理结果公诉部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指控付某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五、办案心得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首先应注意涉案商品已售和未售的区分。其次,应注意仔细辨别已售商品是否存在难以全部认定为侵权产品的空间。再次,应留意被假冒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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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04
          案件结果

          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案发前两个月,Z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无业的S某和X某。某天,X某主动联系Z某,让Z某前往X某家喝茶聊天。正当Z某刚走到X某小区门口之时,被X某叫到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该车辆系被害人Y某所有,且Y某案发当天一直驾驶其车辆。Y某驾驶其车辆载着其三人在西安城内游转,在聊天的过程中,Z某得知其三人认识久已,且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并未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Z某无心干预,便默不作声。期间,被害人Y某曾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且独自一人下车打电话十五分钟左右。打完电话二十分钟后,公安机关在车辆停靠之处将X某、S某、Z某抓获,其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对其心理辅导。并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三、辩护思路云善律师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1、Z某在上被害人车辆后,实施了哪些行为?Z某的存在是否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上的威慑和恐惧?2、Z某上车前其他共犯X某、S某已在被害人Y某车上,不排除Z某上车前X某、S某在车内实施了某些威胁、恐吓或肢体上的行为,那么此时Z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属于承继的共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表现是成文法典的适用。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首先,Z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实施了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中,据Z某所述,X某主动邀约其前往家中喝茶,后被叫入被害人车内。上车后,Z某虽在其余三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因不认识被害人,故未多做言语,亦未实施相关威胁、恐吓的行为。Z某上车前,被害人是如何与其余二人相约、其余二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行为,Z某均不得而知。但,从客观上来看,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Z某的存在无疑亦给被害人心理或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恐惧,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范围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次,Z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Z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最后,Z某是否具有有责性?本案中,Z某已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但后加入的Z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承继共犯作为事中通谋的一类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承继共犯成立也必须具备前述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本案中,从Z某在被害人车辆上的行为表示,结合其余同案犯的供述,“Z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他那天是找我们过来玩儿的。”可知Z某没有要以扣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Y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意思表示,无法推导出Z某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亦无法推出Z某明知同案犯其余二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参与进来一同配合实施直至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束。此外,被害人全程载着Z某、X某、S某,车辆也系被害人控制,如被害人感受或受到相关言语威胁或肢体侵害,被害人亦可采取“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私力救济,或其可将车辆驾驶至相关公安、司法部门寻求帮助,但被害人并无相关私力救济的行为。综上,按照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四、办案结果如何依据本案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本次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完Z某并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之后,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再三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强调Z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且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甚至Z某在此次之前都从未见过被害人Y某,更无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必要。此外其对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X某与S某是否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也不明知,故而也不存在Z某构成承继的共犯这一情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五、办案心得本案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一直将研判其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工作的中心。从法理与日常行为逻辑上分别对Z某的行为与主观逐一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在本案中,根据Z某的涉案描述,再结合近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政策热点,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国之大策,时刻谨记“国之大者”,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公民都建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牢牢根植心中。祖国华诞,举国同庆,长治久安,乃全民心愿。律师群体乃法治使者,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使命,云善律师定当不负使命,为共和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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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从陈某(已判决)处购买明知是未经检疫且来源不明的冷冻牛肉制品,加工成熟食后在市场销售给他人食用,涉案总价值229925元,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辩护人发现本案在证据上链条上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如下:本案中,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犯罪嫌疑人李某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涉案金额达229925元。但是经辩护人仔细查阅案件材料发现,本案中能够证实涉案金额为229925元的证据仅有上线陈某的记账本,上面简单的记载了名字和钱款数额,并没有李某的签字认可,且该记账本为复印件,不符合书证的法定形式,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均表示,李某购买牛肉的款项系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陈某,而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转账记录,能够证实真实的涉案数额。此外,对于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牛肉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视频,在案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辩护人发现这些问题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向其递交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并就涉案数额问题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之后,本案被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针对涉案的数额部分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之后,侦查机关调取到了李某家属与陈某之间的转账记录,转账记录显示李某与陈某之间有且仅有一笔转账记录,涉案数额158000元。最终,检察院在将本案起诉至人民法院时,虽然还是有罪指控,但是,将起诉意见书指控的229925元变更为158000元,数额之辩圆满成功。对于数额的辩护虽然成功了,但辩护尚未结束,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一直在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关于适用缓刑的问题,希望检察官可以在量刑建议上明确可以适用缓刑,但承办检察官的坚决拒绝适用缓刑,说类似案件没有适用缓刑的,该类犯罪也是重点打击对象。刑事辩护的魅力在于,每一次辩护都是绝处逢生。判决一天不送达,辩护一刻也不停。虽然检察院拒绝适用缓刑,但辩护人并没有就此放弃。在本案移送至人民法院之后,辩护人继续向承办法官提出了适用缓刑的意见。苦心人,天不负。三千越甲可吞吴。有志者,事竟成。百二秦关终属楚。最终,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辩护思路一、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的行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分述如下:1、侦查机关并未查清李某购买的冷冻牛肉外包装上标识是什么、属于哪一国家的牛肉、涉案的牛肉属于禁止进口的名单的哪一项。在案卷宗中只显示李某购买的是180牛腩、阿兰大三角以及119大三角,侦查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购买的这些厂号牛肉对应在案卷宗鉴定报告中的哪一项或者哪几项禁止进境产品。辩护人看到对本案定性的依据是冷冻牛肉来源的外包装,但是在卷宗并未提供任何一个涉案牛肉外包装的物证或者辨认笔录来予以证实涉案牛肉是鉴定报告中所涉及的禁止进境产品。同时卷宗也未附有相关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肉类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名单》等材料来证实李某购买的牛肉是在禁止进境的名单中的。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指控李某所购买的涉案牛肉是禁止进境的食品证据不足。2、李某购买的涉案牛肉的数量、购买金额与销售金额皆不明确。(1)本案应当提供记账本原件,否则无法证实在案卷宗中李某的购买数量与原件是一致的。涉案的记账本是记录购买牛肉数量和金额的,是以其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属于书证的证据种类。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书证提取困难的情况,就算侦查机关认为书证调取困难,提供了“记账本”的一张复印件。但是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七条“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而在案卷宗中皆没有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时,法律强制性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故辩护人认为仅凭侦查机关附有的“记账本”的一页复印件无法证实李某实际购进的牛肉数量和金额。李某在2021年3月8日9:21-10:30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明确说到“但是我记得我当时从陈某那购买的牛腩数量大约是100件,大三角是70多件,没有像陈某账本中记得那么多”,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提供记账本的原件予以核对。(2)本案中李某购买牛肉的金额和销售金额无证据支持。李某在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时明确说到“我记得是通过银行卡转账把钱给的陈某,至于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农商银行卡转账的”以及陈某在2018年6月22日9:25-13:50的笔录中说到“我和李老板是转账,我提供的是邱某的农业银行的卡,李老板的卡号我不知道,不过账户名就是李某”。但是在案的证据材料中侦查机关并未提供李某的银行卡流水明细来证实涉案的购买金额。并且李某调取了其名下的银行卡发现没有跟邱某发生过银行转账交易,只有李某的家属曾于2018年2月1日向邱某的银行卡转账158000元,并且仅有这一笔转账记录,故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涉案总价值为229925元无事实依据,指控数额错误。此外,本案中李某的销售金额仅有李某本人的供述,在案证据卷宗同样地没有这一方面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李某销售的对象是一般散客,那么销售金额目前是无法查清的。3、本案的鉴定报告不应当作为对李某定罪的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本案中既然侦查机关提供的是鉴定报告那么就应当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案卷宗中无任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故该份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李某主观上对国家法令并不明知,侦查机关指控李某主观上有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食品的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李某文化水平低,虽从事熟食生意,但是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禁止进境的产品并没有进行过详细的了解。因为对于李某来说这些法律规定都是高高在上的,可能不止是对李某来说,对于任何一个不专门此种鉴定工作或者检疫工作的人员来说,对哪种产品是禁止进境的,大家都是不知道的,实际上这些进口产品是离自己非常遥远的。并且李某向陈某转账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转账的,如果他有犯罪的故意,那么肯定也会向陈某一样用别人的账号进行转账摆脱嫌疑而不是用自己的银行卡,这是不符合常理的。(2)本案卷宗材料中陈某的第一次、第二次与第三次的讯问笔录的内容就李某是否知道冷冻牛肉没有检验检票和入关手续的供述不一致。辩护人认为应当以第三次讯问笔录为准。因为第三次讯问笔录是陈某在监狱服刑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我们可以想到陈某本人的案件已经有结果了,他的心情必然是放松的,并且不是在侦查机关的监控下作出的,那么相较于第一、第二次在侦查机关严格监控下的笔录,第三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可靠性、可信度更高。而且李某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说到“当时陈某给我来推销这个牛腩和牛肉的时候,他给我说的这个牛肉是正规的,有检疫手续,但是我收到货的时候没有这个检验检疫手续,我当时没在家,我也没问他要”。故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上主观上明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如果审判机关坚持认为李某构成犯罪,那么辩护人认为其存在以下法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与被告人李某充分协商并征得其意见,辩护人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做有罪从轻辩护,聚力缓刑结果。1、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李某文化水平不高、知识更新能力所限,未能及时了解到国家制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标准和名单,虽因受他人的推销蛊惑,一时不慎订购了一批牛肉,触犯了我国刑律,但是相对于长期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产品为生的人来说,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证据卷第1页至第3页的案发经过及到案经过皆载明“到案方式:投案自首”。李某在2020年11月30日第一次到李集派出所时是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询问的,并且在这时李某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对于禁止进境的食品虽了解不多,但是在整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认可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李某已经足额退还违法所得,并且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5、李某本次犯罪系初犯,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李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本次犯罪系因自身的无知和对法律的无知,而购买了涉案的冷冻牛肉,但是尚未给社会及他人的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并且经过此次事件他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的危害性。他保证今后再也不会触犯法律,做违法的事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一为犯罪情节较轻,其二为有悔罪表现,其三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四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综合本案证据,李某仅向陈某订购了一批牛肉,涉案数额为15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李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具体理由辩护人已经在第一项中详细阐述;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以及认罪认罚、愿意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的行为充分证明了其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符合上述第二项的规定;李某系初犯,做个体二十多年以来,在邻里亲朋的心中口碑一向很好,社区矫正调查也已经取得良好结果,符合上述第三项及第四项的规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指控李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即使最终认定李某有罪,李某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四、办案结果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五、办案心得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对于相关案件判处缓刑的案例的确不多。但是很小不代表不可能。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考虑无罪可能,并根据在案证据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在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辩护人也没有放弃量刑辩护,充分贯彻双管齐下辩护理念,最终得到了缓刑的辩护成果。任何成功均不是一蹴而就,不气馁、不放弃才是辩护的制胜之道。本案之所以能够得到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结果,正是源于辩护人与承办法官的不懈沟通,源于辩护人对于适用缓刑这一辩护意见的努力坚持。世君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专研刑辩的执业理念,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砥砺前行,正是因为这种专注的信念,世君近年来的成功案例逐步增多,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世君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专业、专注、坚守刑辩人的底线,为每一位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尊严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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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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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辛明律师为其辩护,在检察院建议的30%的减让幅度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的空间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虞某某在担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人民币计92万元。二、办案过程本案经过阅卷与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形成了证据审查报告。辛明律师通过检索2017年-2020年同类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出受贿罪数额巨大却判处缓刑的量刑因素,确定了主要的辩护思路,并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及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三、辩护思路(一)虞某某在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时就已经认罪认罚,交代问题时间较早,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大从宽幅度的条件。(二)对虞某某的从宽幅度不限于30%,可以在60%范围内予以考虑。(三)对被告人虞某某适用缓刑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四、办案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五、办案心得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突破了检察院建议的30%的减让幅度,在从宽的量刑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的空间。本案虞某某积极主动认罪,交待问题时间较早,且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77万的犯罪事实,认罪彻底、稳定。在刑罚评价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从宽原则,可考虑给虞某某适用最大的从宽幅度。对量刑幅度做出不同层级的区分,更有利于鼓励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有惩罚,还有教育和警示,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适用缓刑,彰显了司法的善意,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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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案件结果

                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胡羽律师为其辩护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Z某因将本人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以不合理的高价,出售给他人,用于境外涉嫌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转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金额达到六十余万,违法所得三千余元。2021年8月21日,Z某被成都警方于深圳挡获,带回刑事拘留。Z某家人非常焦急,委托卓安团队,团队指派胡羽律师承办此案。二、办案过程胡羽律师在介入辩护工作的二十多天里,通过三次会见,全面了解涉案事实、讯问情况,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在积极与办案机关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后,递交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当面沟通,持续跟进了解案件进展。2021年9月21日,此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提请成都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三、辩护意见胡羽律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梳理在案事实,搜索整理取保、缓刑、不起诉的类案附表,撰写《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于9月22日呈递检察机关,并约见承办检察官当面细致沟通辩护意见:嫌疑人是初犯,一直有稳定的工作和薪水,受同案犯高利引诱才铤而走险,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对于用途并不当然明知,即使在案证据符合主观推定应知,其社会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也都较小,综合事实和情节,参考类案,符合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不充足。四、办案结果沟通当日,承办检察官赶赴看守所提讯Z某,9月27日,检察机关对Z某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Z某的两名同案被逮捕。胡羽律师陪同Z某家人,在办案机关为其办理了取保手续。9月28日,刑拘37天后重获自由的Z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对卓安律师团队和胡羽律师的专业、尽职工作,表示感谢和认可。五、办案心得捕前辩护的工作重点是会见和沟通。第一步通过会见梳理事实、了解在案证据、判断侦查机关工作方向重点;第二步在此基础上撰写辩护意见,查找类案;第三步和检察机关做细致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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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不起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赵某某系中科院东北某科研所的中层领导,技术负责人。2011年该科研所承接了湖南岳阳洞庭湖海事动态监查的项目,赵某某是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2017年因为项目操作上的不规范,同时该海事局局长因涉嫌贪腐案被抓由此牵扯到赵某某。赵某某作为负责人以串通投标罪被羁押成为犯罪嫌疑人,一是认为该项目涉嫌贪腐行贿,二是追究招投标过程的中的不规范串通投标的行为。二、办案过程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该案后,当事人赵某某觉得自己牵扯进这件事情很冤,而且一旦被法院判刑,自己的职业生涯就全毁了。黄强律师组织团队,调阅案卷,并通过当事人调取了当年该项目相关设计施工文件资料。通过对案卷及调取的证据的分析认为赵某某不是项目招投标的主体,该项目也不需要通过串通招标的方式来获得。事实上该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应运了大量的军转民的科研技术,自身就存在技术壁垒。黄强律师多次前往岳阳云溪检察院就本案与检察官及分管副检察长进行汇报沟通,阐明该案的发生的政治背景以及赵某某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强烈请求该案不要移送法院,在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为宜。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赵某某不是招投标的主体,本案的真正的涉嫌串通招投标的人员却没有列入犯罪嫌疑人;2、当事人作有限的认罪,辩护律师以无罪辩护的方式换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四、办案结果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予起诉。五、办案心得本案尽管存在纪委介入的背景,使得案件变的更加复杂。对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来说,手上案件众多,所投入的精力有限,同样需要律师帮其从另外的角度去分析案件的客观情况以及证据所能证明法律事实。通过与检察官的良好沟通,阐明案件的事实及理由,分析案件发生的背景以及不起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争取检察官的认同,最后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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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吕明霞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1月中旬,何某通过微信群和被害人吴某洽谈血氧检测仪的交易事宜。双方约定,吴某向何某采购4万个血氧检测仪。19日,吴某按照约定支付何某定金15万元。收到定金后,何某找朱某咨询血氧仪价格,因为价格过高而没有下单。当晚,何某将15万定金用于网络赌博,输掉13万元,随后将吴某拉黑、失联。因为害怕,次日又将吴某微信加回,以正在进货、货款被骗、工厂老板跑路等理由来敷衍欺骗吴某,既不供货也不退款。26日,何某被抓获后督促亲属联系吴某,退还定金15万元,取得吴某的谅解。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几次会见何某,了解何某收取定金后,曾组织货源,做过履约准备。后因为采购失败,为履约一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才因此拉黑失联,很快就重新加微信取得联系,商谈后续事宜的处理。该情况说明何某一开始并无骗取定金的预谋,拉黑失联可能出于一时冲动,并非一定是出于卷款逃匿的目的。因此,如果退赔谅解,本案存在不捕不诉空间。基于此,辩护人说服嫌疑人何某认罪认罚,争取一个良好的悔罪表现。同时,组织家属与吴某和解,退赔定金,取得吴某谅解。而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陈述我方意见,最后公诉机关在第37天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不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提交了不应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多次面见公诉人,陈述本案存在的情节显著轻微,何某侦查悔罪,且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婚生子刚刚满月等情形,请求对何某不予起诉。最后,辩护人辩护意见被采纳,公诉机关决定对何某不起诉。三、辩护观点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在法律意见书中着重表述如下观点:1、何某收取定金后曾积极寻找货源履行合约,证明其一开始并无骗取吴某钱财的目的。2、采购合同货物失败后,何某将定金用于赌博,只是对自己资金的一种处置,不代表其因此就失去履约能力,不能由此反推属于收取定金后挥霍导致不能履约,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何某拉黑被害人微信短暂失联,系双方争吵以后一时冲动的结果,并不一定出于逃废债务、卷款逃匿等非法目的。之后敷衍,欺骗被害人,也是为拖延交货时间和退款时间,不能就此推定其系诈骗他人财物。4、即使认定何某上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吴某定金的目的,也是事后采购失败,难以履约而临时起意,且很快终止其欺诈行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何某在案发后能真诚悔罪,积极督促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确实无需判处刑罚。四、处理结果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第37天决定对何某不予批捕,审查起诉阶决定对何某不起诉。五、办案心得1、合理确定辩护目标是刑事辩护的首要工作。辩护方案的确定不能单凭当事人的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轻易的将无罪辩护当做唯一目标。即使案件存在若干有利于无罪辩护的证据材料,也要考虑证据上的问题,侦查机关能否补强,其他司法部门对待某些证据上的瑕疵实际的认知与处理规则。2、无罪理由不是足够充分的情形下,应考虑以进为退,做无罪兼罪轻辩护,同时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早日取保候审。同时积极采取各种补救和纠正措施,争取相对不诉和缓刑机会。3、本案嫌疑人何某在侦查机关所做口供,对无罪辩护有一定帮助,但并不充分,其客观行为与其口供所表示出来的内心意思并不完全相容。此种情形下,坚持做无罪辩护可能难以取得司法部门认可。因此,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将可能证明为无罪的事实与理由转换成情节轻微的论述,更容易说服检察官,取得其认同,为相对不捕和不诉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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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谢某纠集犯罪嫌疑人罗某、陈某,三人在明知为诈骗犯罪集团“洗钱”后,仍提供银行卡与手机卡给“上线”,在长沙市多家酒店内“跑分”洗钱,并从中获利,至案发共洗钱200多万元。二、办案过程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该案后,会见当事人罗某,罗某认为其被同学骗到长沙来,提供银行卡给赌博人士上分,做了五天时间,赚了2000块。所做的事情就是根据同学安排到酒店把银行卡给上线,上线在手机上操作,具体操作以及走了多少流水不清楚。三、辩护思路当前国家在打击两卡行动的大环境下,帮信罪取保候审率非法低,基本上是一律逮捕,一律起诉,一律实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罗某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系被同学欺骗下出借的银行卡;2、罗某出借银行卡用于赌博上下分的行为与用于帮助电信诈骗的的行为性质不同;3、即使罗某构成犯罪,系辅助性质的,犯罪情节轻微;4、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罗某参加公务员考试,会计证考试的事实,属于积极向上的青年。5、利用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将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充分影响检察官的看法。四、办案结果犯罪嫌疑人罗某不予逮捕,其同案被逮捕。五、办案心得1、尽可能地调取相关证据来证明当事人好的一面;2、尽量找到案件无罪的方向和点,对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地解读;3、每个案件都要积极充分利用当前的政策环境和最高检最高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去影响检察官和法官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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