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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刑事律师吴科、王志文实习律师前往未央区人民法院就L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出庭;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就Z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依法出庭履行二审辩护职能;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看守所会见涉嫌合同诈骗罪的Z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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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西安刑事律师吴科、王志文实习律师前往未央区人民法院就L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出庭

2021年10月20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王志文实习律师前往未央区人民法院,就L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依法出庭履行庭审辩护职能。经过辩护人充分质证,向法庭阐明辩护观点和提交辩护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图为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王志文,男,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系。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秉承法律服务理念至上,竭尽全力为客户权益代言。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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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就Z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依法出庭履行二审辩护职能

2021年10月19日上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就Z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一案,依法出庭履行二审辩护职能。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有理有利有节的向法庭还原案件事实,阐明辩护思路和意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结束后,家属当面向云善律师致以真诚的感谢。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二审审理当中。(图为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人民法院)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晋晨宇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师从刑法著名学者毕成教授,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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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科 律师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 在办案的过程中有自身独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案件处理方法,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熟练的诉讼技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逐渐形成专业化及规范化、标准化的办案模式,让委托人在案件的进展过程中,最大限度的感受到律师的价值。

西安刑事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看守所会见涉嫌合同诈骗罪的Z某

2021年10月18日下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前往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看守所,依法会见涉嫌合同诈骗罪的Z某,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问询和核实,沟通辩护本案逻辑和思路,并对其进行庭前辅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吴科律师,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执业律师。思维敏捷,逻辑缜密,理论功底深厚,办案认真仔细,对于接手经办的案件善于研究、总结。晋晨宇律师,男,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师从刑法著名学者毕成教授,具有多年法律实务经验,系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成功案例
  • 01.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减轻量刑为五年。
  • 02.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判处缓刑
  • 03.朱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 04.郭某2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唐学文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从轻处罚
  • 05.曾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李小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单处罚金五万元的结果。
  • 06.阿龙涉嫌强奸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07.二审改判:焦某骗取贷款案――甘肃嘉乐刑辩团队雷英辉律师担任辩护人,金芙蓉律师担任辩护指导律师
  • 08.【撤回起诉】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陈曦尧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
  • 09.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杨云峰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判决
  • 10.方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缓刑
  • 11.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予逮捕
  • 12.尹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为轻罪判决
  • 13.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 14.万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 15.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捕决定,并同时决定取保候审
  • 16.P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云南鲲鹏刑辩团队石涛、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01
    案件结果

    林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减轻量刑为五年。

    案件回顾

    一、基本案情公诉部门指控,2007年期间,林某结识同案犯钟某,自称是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退休民警,认识许多领导。2010年初至10月期间,案外人汤某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通缉,汤某找钟某帮忙撤销网上追逃手续,并支付28.5万元。钟某找到林某,请求帮忙撤销。2011年10月,汤某被抓获,钟某再次找林伟洪帮忙。期间,钟某以帮助撤销犯罪行为、保外就医、假释,需要打点为由,从汤某亲属手上收取人民币115万元。钟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给付林某部分款项。二、一审判决一审认为,林某犯诈骗罪,金额将近五十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林某,仔细研读证据材料,发现认定林某直接实施欺诈的证据存在若干瑕疵,且指控的犯罪金额证据严重不足,遂决定做罪轻辩护。四、辩护观点针对本案定罪和量刑证据存在的瑕疵,辩护人二审提出如下意见:1、认定林某收取钟某50万元现金证据不足,除了5万元借据外,支付时间、地点、用途均不清楚。2、钟某甲提供的录音光碟的提取与制作过程不清晰,被多次剪辑、修改。3、受害人被骗取的钱财,均系钟某自己实施,林某并未参加,也不知情。4、林某部分退赔,有一定的悔罪态度,再考虑疑罪从轻原则,应从轻处罚。四、处理结果二审法院部分采纳辩护观点,认定林某收取5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判决偏重,改判林某有期徒刑五年。五、办案心得对于共同犯罪,要仔细阅读相关口供,查清各被告人参与的环节,实施的行为,以便合理确定各自地位和作用。其次,对于财产性犯罪,犯罪金额的确定一定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坚持疑点利益归之于被告人的理念和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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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轻罪判处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苏某系宁乡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教官。2016年6月17日,长期患有严重酒精依赖症的被害人段某被其父母送入被告人苏某所在的矫正学校戒酒教育。6月19日,因被告人段某酒瘾发作在宿舍内吵闹,影响了其他学生的午休。身为教官的苏某使用卷好的竹席殴打被害人段某后,段某倒地抽搐、嘴唇发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苏某被指控犯故意伤害,并致人死亡。二、办案过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苏某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苏某以及对案卷的研判,认为苏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应该是一起意外事件。黄强律师就案卷中的关键证据尸检法医鉴定报告专门咨询了湘雅医院的法医专家,取得相关的法医知识支持,向法院成功申请到鉴定人员出庭,就鉴定意见的程序上以及实体上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完全影响了审判长以及公诉人对该案之前的认知。原定为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一共开了四次庭。通过开庭,事情越辩越明,被害人的家属的态度亦发生了改变,辩护人趁机与被害人家属之间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三、辩护思路1、积极举证证明被害人有严重的身体疾病,案发当日被告人苏某就被害人的病症积极联系了被害人的家属,建议送医治疗,家属不同意,延误的抢救时机。2、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中的结论不科学不客观。详细进行死因分析;3、被告人苏某不具有故意伤害死者段某的主观故意;4、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段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苏某的拍打行为具有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且存在介入因素;5、被告人苏某用凉席拍打死者段某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6、被害人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被告人苏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办案结果一审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缓刑五、办案心得1、尽可能地调取相关证据来还原案发时的事实;2、尽量找到案件无罪的方向和点,对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地解读;3、关键证据有重大的问题时,抓住该关键证据不放,反复针对该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辩护,彻底影响审判长,同时又能让控方失去对案件的把控。4、对案件提出的合理怀疑一定是能够被法官的逻辑所能够理解的合理怀疑,要达到能影响法官心证的地步;5、通过无罪辩护触动法官,同时又要保留重罪变轻罪灵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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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03
        案件结果

        朱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律师为其辩护,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朱某系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员工。2018年5月26日,被害人L某在其母亲的带领导下到派出所报警,称未成年人L被同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同事朱某强制猥亵。2018年5月27日朱某被派出所带走并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和扶招兵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朱某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朱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并积极向检察官阐述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1、尽量阐明事情经过和前因后果;2、朱某与被害人小女孩睡觉系被害人称没有地方可以去,主动要求的;3、犯罪嫌疑人朱某不是出于为了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主动去诱骗被害人去开房进行猥亵或者强奸;4、朱某与被害人小女孩发生身体接触具有偶发性,前因性,并非出于淫秽下流的目的,主动去猥亵儿童,未给被害人小女孩造成身心的损害,社会危害较小;5、被害人小女孩的家庭存在一定的过错。四、办案结果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1、会见时要引导当事人细致回忆,把握细节;2、尽量找到案件无罪的方向和点,对法律条文进行有力地解读;3、积极与检察官汇报沟通,阐明案件事实以及不构罪理由,说服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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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案件结果

          郭某2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唐学文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案情简介黑龙江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付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1,想在郭某1承包的黑龙江省XX市XX镇XX林场的林辅用地中采挖草炭土制作水稻基质原料。被告人郭某2明知此行为系私自改变土地用途,且草炭土属于国有资源不允许采挖的情况下,仍与付某某共同协商,达成以每立方米17元钱的价格允许付某某非法采挖郭某1承包的XX林场林辅用地中草炭土的口头协议。后付某某在该处非法采挖共约一万七千余立方米草炭土,并将其采挖的草炭土运输并存放在XX镇五里四村路边租用的农户耕地中,同时联系客户进行贩卖。2018年1月11日,XX市林业局下达《停止非法采挖草炭土通知》并明确责令其已采挖的草炭土不得出售。付某某在被查处后至2019年6月期间,仍不间断继续出售已采挖的草炭土获取利润。经审计,付某某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付给郭某2共计82000元,付某某出售草炭土共获利润892026元。经鉴定,确定XX市XX林场施业区内占用抠挖林地地块,2017年7月7日至2018年5月19日期间占用林地地块位置有13处,合计总面积65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及抠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办案过程被告人郭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郭某2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主管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经辩护人有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付某某、郭某2、郭某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办案结果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2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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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案件结果

            曾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徐婧婷、李小强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单处罚金五万元的结果。

            案件回顾

            一、简要案情2006年1月23日,曾某登记注册成立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市政环保清洁项目。下设大理XX公司、宜宾XX公司、宜宾XX公司。2017年7月开始,因为资金紧张,曾某找到深圳天XX公司法人尹某商谈约定在该公司平台借款,并以下属三家公司名义,以投资环卫项目为标的,由该平台对外向公众发标融资2000万元,期限一年,分为三笔。延展期间,应尹某要求,曾某另外提供了6家公司的账户、密码和U盾等资料给尹某,共融资1080万元。尹某另外找其他公司帮助融资920万元。实际上,融资款项并未按照规定发放到具体发标的公司账户,而是转入曾某私人账户和四川XX环保公司,主要款项均用于其投资的市政环卫项目。二、办案过程接收委托后,辩护人马上会见曾某,详细了解其向深圳XX公司借款和对外发标融资情况。随后搜索了深圳法院系统相关判例,了解到实务中对此类行为的态度后,说服曾某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款还款。而后多次和办案部门沟通,详细陈述了本案和其他已决案件的不同之处,曾某行为的初衷、性质和作用,以及还款计划、担保计划,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后于2020年2月成功取保。之后,积极保持和曾某以及办案部门沟通,催促还款。庭审后,多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和还款进度与计划表,最后获得单处罚金的结果。三、辩护思路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反复阅读相关证据材料,研究同类案件的定罪要件和裁判要点,确定罪轻辩护方案,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曾某初始借款行为合法,之后为延展借款期限而按照要求提供多个公司资料,供尹某的平台对外发表融资。其作为非专业人士,并不很清楚其时正常经营的深圳XX公司的经营模式违法,也没有直接对外发标融资,对于非法吸存行为,主观上缺乏违法性认知。2、即便构成非法吸存,在此过程中,曾某应出借人尹某要求提供某些行为帮助尹某公司对外发标融资,有一定的被迫性,相关融资款项也由尹某直接支配和分配,曾某对此没有任何权利。因此,曾某属于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作用微小。3、曾某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也能真诚的认罪认罚,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4、曾某案发后一直积极筹款,至庭审前仅600万元也有望短期内清偿,且曾所借款项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曾某免予刑事处罚,也有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四、处理结果公诉部门部分采纳辩护人观点,于2020年2月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曾某取保候审,并向人民法院建议视款项清退结果决定最后处理结果。审判部门最后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对曾某单处罚金五万元。五、办案心得办理好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做好如下几个工作:1、及时足额的清退资金、退赔违法所得,或者提供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和担保,是获得好效果的前提,包括取保候审和最终的判决结果。2、对于非常见的非法吸存行为,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要注意搜索同时期同司法区司法部门对于类似案件的态度和处理规则,从中寻找空间。3、积极和办案部门沟通交流,了解办案部门查处的主要目的,创造从轻、减轻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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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龙涉嫌强奸罪一案,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26日18时许,在泰州市的某处停车场,犯罪嫌疑人阿龙(化名)不顾被害人小花的反抗,在该汽车的副驾驶座位上对其实施按压、拉拽衣服等行为,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阿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办案过程案发后,其家属从湖北老家赶往泰州找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陈志学主任,陈主任接受委托后当日就带领刑辩团队成员赶到市看守所开展会见工作,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数小时的沟通交流,了解了基本的案情,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专业辅导和分析。因为了解到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辩护人第二天就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当面进行了交流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委托手续和案件存疑法律意见。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立即赶到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核实,摘出案件的相关疑点和罪轻证据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建议其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适用缓刑制度。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人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手续和书面辩护意见,坚持本案属于特殊强奸案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判处刑罚时应适用缓刑制度的观点。辩护人建议法院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综合评判,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辩护思路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阿龙(化名)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不大,案发后具有认罪悔罪等表现,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且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已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现希望法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辩护意见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主要辩护观点如下:(一)被害人小花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阿龙系激情犯罪。1、本案的起因是小花主动“挑逗”了阿龙小花与阿龙是通过一款名为“陌陌”的网络社交软件互加好友认识的,后来很快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过性关系。2021年4月13日,阿龙到小花租住的车库内,欲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时双方产生矛盾,并互删了微信。时隔一个多月,也就是在案发前几天,小花又用其他的微信小号冒充陌生人添加阿龙的微信为好友,并约阿龙出来吃饭喝酒,此种情形足以让阿龙认为小花的约见是在“挑逗”自己。后来,双方见面时,小花又对阿龙进行了言语“挑逗”。在行车记录仪中名为“MOV00169”的录像中能听出,因为小花言语上的勾引,让阿龙“一时性起”,要在车上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当阿龙提出要跟小花在车上发生性关系时,小花又说自己是开玩笑的。在后面的几段录像中,阿龙也多次提出要跟小花到房间或者在车上发生性关系,但小花没有同意。由此说明,小花心里很清楚阿龙想跟其发生性关系。此种情况下,小花是完全有时间和机会离开的,但是小花选择的是继续让阿龙带其去吃饭喝酒,导致阿龙最终没有控制得住自己,所以案发。2、案发时,小花未尽力反抗是导致该案既遂的原因之一根据案件材料得知,本案发生的地点是在一辆汽车的副驾驶室。我们知道,汽车副驾驶室的空间设置一般只能容纳一名成年人,要想在副驾驶室成功实施强奸行为,除非使用足够的暴力压制或者精神强制手段,否则很难实施。就本案而言,小花显然是未全力使用行为进行反抗,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拒绝。当然,小花未尽力反抗,并不是说小花就是愿意的,因为阿龙提出要在车上跟小花发生性关系时,小花不同意,要先去吃烤鱼【行车记录仪中“MOV00170”录像中能印证】。由此可见,小花对发生性关系这个事情是不抗拒的,只是不愿意在车上发生性关系。3、阿龙犯罪前无预谋,属于激情性犯罪阿龙跟小花长期保持不正当的性关系,两人已经是“特定关系”的熟人。阿龙在犯罪前并没有预谋要强奸小花,反而认为此次小花的约见是可以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在小花的言语挑逗下,加上自己的控制能力不强,最终实施了激情犯罪,属于无预谋犯罪。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区分预谋犯罪和无预谋犯罪,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二者有区别,一般而言,无预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相对于预谋犯罪,会被处以相对较轻刑罚。(二)被告人阿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1、阿龙认罪认罚,有深刻的悔改表现阿龙于2021年5月26日被公安局依法传唤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十四):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阿龙具有坦白情节阿龙归案后第一时间就坦白交代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七)...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阿龙积极赔偿,获得了小花的谅解案发后,阿龙的家属积极与小花商谈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小花的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十一):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三)阿龙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阿龙是某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项目部的高管,文化程度较高,拥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平时工作认真负责,用心主动,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单位证明),其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另外,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偶然性:一是阿龙的行为是在小花的挑逗下以及本能反应作用下实施的,其行为具有某种可能被理解的因素,人身危险性不大。二是阿龙与小花之间的关系特殊,阿龙针对关系特殊的小花实施强奸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三是案发后,从小花的一系列表现看,此次被强奸对其伤害并不大,只是其不同意在车上发生性关系。基于阿龙的平时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希望法庭在最终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四)阿龙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阿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有赔偿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外,阿龙的妻子身患癌症,目前正处于康复期,需要人照料;家中也还有一个未成年儿子需要抚养;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也出具了相关调查评估意见,在被告缓刑期间愿意对被告进行教育帮扶和监督管理。综合阿龙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最后,辩护人想说的是,被告人阿龙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应予以惩处,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并不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也相对不大,案发后也认罪悔罪,我们希望法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机会,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办案结果2021年10月1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龙(化名)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陈志学所提“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非预谋性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暴力程度相对较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且具备社区帮教条件”之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赔偿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龙(化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办案心得(一)司法机关的责任和担当,是本案罪轻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我们都知道,强奸罪属于重罪,在一般人的眼里,强奸既遂判处缓刑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当地司法机关在最近五年内也没有强奸既遂判缓刑的先例,所以要想打破先例,无疑是难于上青天。但是,本案的司法机关具有相当的责任和担当,最终综合考虑所有情节,对被告作出了一个缓刑判决,让被告人重获了新生,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二)辩护人的勤勉尽责,坚持不懈进行有效辩护,也是本案罪轻辩护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程开展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工作,单单会见就进行了十多次,之后也多次与公、检、法承办人交换意见,多次与公安机关和受害人当面协商调解,最终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通过以上有效的工作,辩护人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律师的职责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本案中,辩护人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履行了自己的律师职责。(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为本案的成功辩护提供了有力保证。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都是法律的捍卫者,群体成员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从专业分工的视角,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方的职责分工是不同的,但是他们都肩负着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培育法律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共同责任。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制度,让律师能够平等地与检察官、法官进行交流,让法官、检察官采纳律师的合法辩护意见,这也将会对加速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巨大的现实作用和久远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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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改判:焦某骗取贷款案――甘肃嘉乐刑辩团队雷英辉律师担任辩护人,金芙蓉律师担任辩护指导律师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兰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6-12月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2015年12月25日兰州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骗取贷款1.2亿元的案件立案侦查。原涉案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共八人涉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时任涉案开发公司出纳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办案过程本案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一审期间,承办律师会见嫌疑人11次,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无罪辩护意见。2020年11月30和2021年3月2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八位被告辩护律师均做无罪辩护。2021年7月14日,一审法院宣判后,当事人及家属对律师一审工作认可,继续为其担任二审辩护律师。二审期间,承办律师四次会见当事人听取上诉意见,转达家属问候,重新梳理案件存在问题,研究一审判决理由后撰写并提交《上诉状》及《辩护词》,对一审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辩,并与二审法官积极沟通,继续做无罪辩护。2021年10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辩护思路辩护人二审的无罪辩护意见为:(一)上诉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1.本案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标准。2.上诉人未实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欺骗手段”。3.本案即便构成骗取贷款罪,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上诉人不属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对象。(二)本案与上诉人关联的第二起、第四起指控,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1.第二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仅实施了基于合法授权委托在贷款相关文件代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帮助犯。2.第四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作为物业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并未参与文件造假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3.上诉人涉及的两项指控,银行并非基于上诉人的欺骗行为陷于认识错误而发放贷款,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4.上诉人涉及的指控,贷款方均提供了足额抵押,银行在案发前已经通过民事诉讼实现了债权,银行的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三)一审判决第九项于法无据,且表述含混模糊不具有执行力。四、办案结果一审中,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焦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2-3年。一审法院以焦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二审法院对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罚金两万元,撤销原审判决第九项即“向被告人追缴贷款部分”。五、办案心得本案因涉案政府官员犯罪引发,涉案主犯在案发前出国未到案,涉案贷款主要用于与政府官员对接相关项目建设,因官员犯罪,项目未实施,相关贷款由涉案公司持续归还。被告人无罪辩解,律师做无罪辩护。通过两审辩护,被告人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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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回起诉】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陈曦尧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6年9月20日16时许,在本市新城区某某村被害人张某家盖房子工地,因被告人闫某某阻止施工并将砌好的部分墙体推倒,被害人张某用一根长约一米二三的木板击打被告人闫某某,被告人闫某某在与张某拉拽争夺木板过程中,发力用木板捅到被害人张某的左下腹部,被害人张某向后倒在砖垛上,致左髋部受伤、腰推压缩性骨折。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张某腰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二、办案过程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辩护人通过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实地查看案发现场、走访案发围观群众等方式,发现本案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和异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的指控很可能是错误指控。为了印证辩护人的想法,辩护人从以下方面着手审查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首先,辩护人来到案发的村子中找到案发当日在场围观的村民群众,按照严格的律师调查取证程序,向相关村民了解案发细节事实。不料,多名村民提到在案发前几日,都曾经看到被害人在盖房子时摔倒的情节。这也就意味着,被害人左髋部受伤和被告人之间的行为之间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其次,本案关键物证——木棒,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因此木棒的形态我们无法想象。但是,通过走访调查,结合在案证据中对物证木棒的描述,可以得知木棒系一根一头粗、一头细的长形木棒。最为关键的是,多人言辞证据中提到,发生肢体冲突时,被告人一方手持较粗的一头,而被害人手持较细的一头;同时被害人当时按照散落的砖堆上。试想,年纪近70岁的被害人脚站砖堆,和40岁的被告人拉拽木棒时,很可能因为双方力量悬殊,被害人木棒脱手后坐到砖堆上导致受伤。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过失致人轻伤不属于犯罪行为。第三,本案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检材来源不明的情况,轻伤一级的结论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四,被害人系村中年长的长辈,他盖房私占公共用地,自知理亏,并且案发后被告人及时为被害人出钱医治,被害人已经从内心谅解了被告人,还多次提出撤回案件的申请。但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已不是被害人所能左右的。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关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闫某某在与张某拉拽争夺木板过程中,发力用木板捅到被害人张某的左下腹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导致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一)本案中最关键的物证木棒没有依法提取,在没有提取关键物证的情况下,公诉机关起诉书中写到“被害人张某用一根长约一米二三的木板击打被告人”是存在质疑的。同时,对于物证的形状也困扰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时而认为是“木板”,时而认为是“木棒”,在没有提取关键物证的的情况下进行犯罪指控显然是缺乏客观的客观证据和法律依据。(二)从本案起诉所依据的证据类型上来看,绝大多数为言辞证据,由于言辞证据具有主观性强、甚至有猜测、夸大等内容,因此只能从言词证据中能够相互印证的言辞中得到本案的部分法律事实。本案中能够确定的部分法律事实有:1.被害人张某用木棒殴打被告人闫某某头部,致使闫某某手部流血受伤。证据有:闫某某供述与辩解、张某陈述、李某某证言证言、刘某某证人证言、翟某膜证人证言。因此本案被害人张某有明显过错,法庭应当予以考虑该情节2.张某所使用的木棒为长度在60-80公分,一头大(10公分)一头小(5-7公分)两端粗细不均匀的木棒。证据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的证人证言。3.案发时被害人张某的站位在散落的乱砖垛上。证据有: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翟某某、陈某某证人证言。本案证据不能证实的事实有:1.被害人张某摔倒的原因是由于被告人闫某某发力捅倒所致。在案证据中只有张某一人声称闫某某捅到自己。证人李某某所称“推倒”没有证据印证,且与张某所述矛盾;刘某某证言中描述的是“张某被闪倒在旁边的砖跺上”;证人翟某某证言中描述“拽的过程中张某某的父亲向后倒在身后的砖垛”。因此在案证据是不能得出被告人闫某某发力捅到张某的结论,公诉机关显然仅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依据,这样的做法是有失偏颇和公正的。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和祁某某均没有看到案发的情况,因此其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事实的依据,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的证人中,采集时间与案发时间最为相近的是工人翟某某的证人证言(2016年11月7日),其次是工人刘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18日)。因此其二人证言的真实性效力相较其他证人较强。结合被告人闫某某在法庭调查阶段供述“他抓着木棒粗的一头,张某抓着细的一头”,以及辩护人在2018年4月21日对证人翟某某的调查笔录中“拉扯的过程中张某把棍子松开了”的陈述,可以得知张某摔倒的原因还有因为木棒细段抓不住导致脱手的可能性,这也正好与证人刘某某所说的“张某被闪倒在旁边的砖垛上”吻合。刑事案件证据要求唯一、排他。辩护人认为,导致被害人张某摔倒的原因没有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唯一。(三)本案起诉所依据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1.伤情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不完整,未附所依据的病历材料,而是附件写的是“被鉴定人损伤照片”,但是却附有张某的个人照片,与伤情鉴定没有任何意义,对于鉴定所依据的送检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无法判断;2.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伤害结果系被告人造成,也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轻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侦查机关委托鉴定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但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受理日期为2017年2月13日,中间间隔四个月时间,该份鉴定报告是否为最初的鉴定报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上,辩护人对于轻伤一级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均不予以认可。本案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与闫某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公诉人指控的闫某某发力用木棒捅张某腹部造成张某受伤,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决闫某某无罪。本案成为刑事案件存在多处疑问,公诉机关如果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就认定闫某某成立故意伤害罪,违背了刑事案件严格主义和谦抑性原则。1.本案在无依据的情况下认定为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存在有罪推定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本案是闫某某最先报案,但派出所民警对闫某某做询问笔录后没有受案登记等材料。2016年10月6日,距案发相隔16天,张某的儿子张某发代为报案,2016年11月11日,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侦查。而此时,本案上没有任何可以认定闫某某涉嫌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伤情鉴定意见也是在2017年3月8日出具,试问,此时派出所认定刑事案件而非治安案件的依据是什么?派出所存在有罪推定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更加矛盾的是,在侦查机关2017年5月18日决定刑事立案后,在2017年11月18日对被告人闫某某仍然做治安案件询问笔录。侦查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到底是刑事案件侦办还是一般的治安案件,一直存在反复和矛盾。但是从侧面可以看出,侦查擦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并且两次提请逮捕均被公诉机关侦监部门决定不予批捕,使得本案成为烫手山芋。直至2018年1月,也就是时隔案发15个月后才侦查终结,但依然证据不足。2.侦查机关没有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要求,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查,没有对张某进行人体检查。对于张某的受到什么伤、哪里受伤、受伤有几处、什么导致的受伤等问题都没有调查,导致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案件事实。3.侦查机关没有调取本案的关键物证,在本案二次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的阶段,检察机关均要求对物证进行提取,但是直至今日仍没有提取,导致本案证据没有达到刑事案件认定犯罪的证据严格主义标准。三、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被告人实施主动的伤害行为,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主观上既没有积极追求也没有放任结果的发生,因此不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被告人因被害人盖房占用公共道路发生口角,被害人先用木棒殴打被告人,在此过程中发生拉拽。整个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没有殴打或者伤害张某的主观故意。如果说闫某某存在过错的话,辩护人认为,闫某某对当时的情境估量不足,在拉拽的过程中过于自信的认为被害人张某能够抵挡双方之间的拉拽,疏忽大意了身后散落的砖垛可能对被害人造成损伤,在主观上最多存在过失,过失致他人轻伤的依法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闫某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恳请法庭对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四、办案结果(2019)内0102刑初90号准许XX区人民检察院撤诉。五、办案心得刑事辩护不只是实用工具,还充溢着人性的光辉与哲思的睿智。辩护人接触被告人后,发现他是一个性格爱冲动,但为人老师本分的庄稼人。他多次强调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同时辩护人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发现案件的确疑点重重。辩护人大胆设想、小心求证,对案件疑点进行走访调查,获得有利线索或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合理怀疑。刑法虽然是冰冷的,但是刑事辩护工作可以是有温度、有深度、有态度的。案件代理结束后,当事人特意带着年幼的女儿一起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我赠送锦旗,表达诚挚的谢意。当他们离开的时候,我看到当事人将女儿举高,让她坐在自己的肩膀上,看着那个充满爱的背影,我觉得所有的辛苦工作都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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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杨云峰律师为其辩护获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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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某自2012年2月成为新疆某贸易公司、某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并被任命为财务负责人。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批准逮捕。起诉书指控:自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借用他人名义冒领工资、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开具发票冲抵个人借款、自行签批报销发票等行为,共侵占288万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办案过程刘某某近亲属委托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杨云峰律师作为刘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会见在押嫌疑人,大致了解了本案的案发起因,主要源于股东内部纠纷所致,嫌疑人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方向及询问的内容均无法缕清头绪。辩护人复制了本案全部的35本卷宗,详细阅卷,认真研判。发现本案在办理程序上、在实体事实认定上,均存在违法重大错误和严重违法的情况。本案在时隔三个月的时间内,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会议结束后,时隔两个月后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庭审。在庭前会议及庭审中,辩护人充分指出了本案从立案、侦查、羁押、取证等方面的程序错误,同时提出了关于实体认定方面的不同观点意见。被告人在被羁押了2年零2个月零14天后,被宣告无罪释放。三、辩护思路辩护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做无罪辩护:1、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因被害人于2013年12月26日报案,于2014年2月14日正式立案侦查。在2015年5月14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诉机关及公安机关出庭接受询问的侦查人员,至今无法解释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20日期间法律程序问题。如果是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将补充侦查结论报送检察院,在补充证据后,直接申请批准逮捕,而非再次采用刑事拘留措施。这说明,这四年多的时间,本案根本就不处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间,本案在未经过重新立案的情况下,直接对已经被不批捕的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属于违法羁押。如果无法解决该程序问题,则2019年7月20日以后的取证行为均为违法取证,那么本案可供参考的证据又定格在了2015年5月14之前,其结论意见还是不批准逮捕。2019年7月31日的第一次讯问笔录记载,刘某某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直至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庭前会议时公安机关负责人才做出了不同意回避的回复意见,且该意见直接由公安机关转交到了检察院,并未通知嫌疑人。公安机关故意隐瞒重要证据,将能够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予以送,在查扣清单中所列书证,未在公诉证据中出现。2、实体证据的认定方面的意见。综合全案证据,本案系一起民事纠纷,有人恶意利用司法来实现经济目的,而公安机关的个别侦查人员可能就是帮凶。多份司法审计报告均表明同一个观点,截止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其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的账户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频繁交易,同时,在公司的经营中也使用其个人银行账户对外进行公司的业务往来,存在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的情况。”未厘清账户混用的资金数额前,不宜定罪。财务账册中显示的报销凭证,虽然体现出票实不符的情况,但是,大量工程由个人卡或用现金支付的事实有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报销情况,违反财务制度,但不属于犯罪行为。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不足,其不符合财务负责人的身体特点,亦没有书面任命文件,不满足利用职务便利的构罪要件。审计报告中体现,公司目前还欠被告人刘某某几百万元。如果刘某某与公司之间互负债务,侵占罪的法律后果无法体现。公诉机关使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的证据标准,对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形,直接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在案关键证人均出庭接受质询,证人大都在法庭上当庭翻供,证明被告人无罪。四、办案结果法院对刘某某作出宣告无罪判决。五、办案心得律师详细阅卷、积极举证在本案中得以体现,通过阅卷发现了大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并及时向法庭提交。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因证据不充分和未取证导致的证据疑点利益,应当归被告人享有,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对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举证提纲和当庭举证大部分内容不一致,举证内容不到移送卷宗的一半,对公诉机关未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判决时,不能作为指控证据使用。因此,长达27页的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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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7年5月5日,方某受“孝哥”雇请,来到深圳龙华街道某村,和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将16件外表为音箱而内藏枪支的货物交由某快递公司李某打包邮寄,并由方某将16张收件人为童某某的快递单交给李某。5月9日,民警在龙华街道某快递公司截获十个由方某邮寄的包裹,交货疑似手枪十支,其中九支经鉴定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为压缩气体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多次会见方某后,辩护人了解到方某系受雇帮助快递涉案物品,应属于从犯。而且,涉案枪支系气枪,危害性相对较小,有一定的从宽出发空间。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给方某详细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处理规则,要求其认罪悔罪,争取从轻处理。三、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人做了罪轻辩护,主要陈述如下辩护意见:1、方某系“孝哥”雇请,帮助处理枪支快递事宜,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2、涉案枪支系气枪,枪口动能小,危害性相对甚小,而且一般人均对气枪买卖的违法性欠缺认识,其犯罪情节和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3、方某系初犯、偶犯,素无其他违法行为,本案之发生更多是方某不知法懂法导致,且能真诚悔罪,判处缓刑当不至再危害社会。4、综上,请求对方某判处缓刑。四、处理结果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五、办案心得办理涉枪案件,对于枪支的性质、动能和危害性的比较分析是基础。其次,行为人对于涉案枪支的认识、购买的用途,也是决定处罚轻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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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当事人刘某系网络微博大V,通过跟踪和披露国内明星的相关活动来吸引粉丝。因多次提前披露某电视台某明星节目的赛程、结果等信息,于2018年12月24日被某电视台所在地的公安局以侵害商业秘密罪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该案因受当地的政治影响,前期律师一直无法会见,在经历了各种努力后,并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后,在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时才会见上。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与本级以及上级检察院进行多次汇报沟通,陈情本案的事实以及不构罪的理由。三、辩护思路1、通过公安机关各级以及检察机关强烈要求律师会见;2、本案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罪;3、刘某所披露的信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当事人刘某通过观看节目录制、探班等等方式获取节目信息的手段不属于刑法219条第(二)项中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5、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科学界定;6、行刑交叉的案件,刑法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四、办案结果刘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1、会见不到时,要想方设法了解不允许会见的背后原因,用各种办法突破这一点会见到当事人;2、办案民警的某些行为能够反推侦查过程和结果不好;3、积极地与相对中立的检察官汇报沟通,取得检察官对律师意见的认同;4、当案件存在当地政治影响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想方设法向更高级的机关进行汇报,争取更高级的机关对该案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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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尹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长沙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罪变为轻罪判决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9年03月01日晚,张某(已移送起诉)前往长沙市***麓街道麓枫*****茶楼,与受害人卢**、潘**、黄**、罗**等人利用"斗围牛"方式赌博。期间,张某输现金22000余元,便怀疑卢某等人出千作弊,随即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尹某、许*、欧**、龙**等多人来茶楼帮忙用暴力手段抢回赌资。因受害人卢某在茶楼包厢内拒绝承认出千作弊,张某便指挥到场的同伙,将卢*、王*、罗*强行带走。其中,受害人卢*在茶楼下被多名犯罪嫌疑人殴打,又被采取拉拽头发方式强行带上张某的丰田栽野车,另两人被强行带上龙**的东风启辰越野车,三名受害人被带至岳麓区一偏僻处。暴力带离过程,被害人卢某因拒绝承认出千,遭到犯罪嫌疑人尹某、许*、张*等人的殴打和体罚。后卢某被迫交出身上的现金1500元,又向他人微信借款5000元,交给张某。受害人罗某、黄某被抢走3万余元。张某当晚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9500元,犯罪嫌疑人尹某分得赃款4000余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尹某作案后逃逸,2019年10月18日上午在其洞口县被抓获。《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办案过程黄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尹某,尹某认为其是因为张某打电话给他说自己被别人赌博杀猪而去现场帮忙的,把赌博杀猪的人带去了岳麓山上进行了段时间的教训,但没有抢钱,也没有与张某商量过抢钱,事后张某拿钱感谢过自己。黄强律师就尹某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与检察机关和法院进行了多次汇报沟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取得检察官的认同,改罪名为非法拘禁罪并做了认罪认罚,法院审理阶段继续向法官陈情,得到法官的认可。三、辩护思路1、本案尹某不构成抢劫罪,应当属于非法拘禁罪;2、非法拘禁时间较短,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较小;3、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四、办案结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由抢劫罪改变罪名为非法拘禁罪,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法院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五、办案心得1、刑事案件越早介入,就能多一些机会争取无罪或者轻罪名;2、能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官,还原事实,改变罪名,辩护就成功了一大半;3、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磋商机制,就刑期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的磋商;4、最终刑期是有机会获得认罪认罚刑期以下的,不要放弃在法官那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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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案发前两个月,Z某在一场饭局上结识了无业的S某和X某。某天,X某主动联系Z某,让Z某前往X某家喝茶聊天。正当Z某刚走到X某小区门口之时,被X某叫到停在路边的轿车上。该车辆系被害人Y某所有,且Y某案发当天一直驾驶其车辆。Y某驾驶其车辆载着其三人在西安城内游转,在聊天的过程中,Z某得知其三人认识久已,且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并未发生言语或肢体冲突。Z某无心干预,便默不作声。期间,被害人Y某曾将车辆停靠在路边且独自一人下车打电话十五分钟左右。打完电话二十分钟后,公安机关在车辆停靠之处将X某、S某、Z某抓获,其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对其心理辅导。并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Z某虽于两年多前刚刑满释放,但本案应先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三、辩护思路云善律师刑事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1、Z某在上被害人车辆后,实施了哪些行为?Z某的存在是否给被害人带来心理上的威慑和恐惧?2、Z某上车前其他共犯X某、S某已在被害人Y某车上,不排除Z某上车前X某、S某在车内实施了某些威胁、恐吓或肢体上的行为,那么此时Z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是否属于承继的共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主要表现是成文法典的适用。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首先,Z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实施了以拘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符合。本案中,据Z某所述,X某主动邀约其前往家中喝茶,后被叫入被害人车内。上车后,Z某虽在其余三人聊天过程中得知存在数额较大的经济纠纷,但因不认识被害人,故未多做言语,亦未实施相关威胁、恐吓的行为。Z某上车前,被害人是如何与其余二人相约、其余二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等行为,Z某均不得而知。但,从客观上来看,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Z某的存在无疑亦给被害人心理或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恐惧,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范围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次,Z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Z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最后,Z某是否具有有责性?本案中,Z某已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但后加入的Z某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按照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承继共犯作为事中通谋的一类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在其实行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的时候,后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或单独或与先行行为人一同将剩余行为实行完毕。承继共犯成立也必须具备前述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而本案中,从Z某在被害人车辆上的行为表示,结合其余同案犯的供述,“Z某根本就不知道这件事,他那天是找我们过来玩儿的。”可知Z某没有要以扣押、紧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Y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意思表示,无法推导出Z某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亦无法推出Z某明知同案犯其余二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参与进来一同配合实施直至非法拘禁行为的结束。此外,被害人全程载着Z某、X某、S某,车辆也系被害人控制,如被害人感受或受到相关言语威胁或肢体侵害,被害人亦可采取“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即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本案中,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私力救济,或其可将车辆驾驶至相关公安、司法部门寻求帮助,但被害人并无相关私力救济的行为。综上,按照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Z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四、办案结果如何依据本案的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本次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在律师第一次会见完Z某并与办案民警积极沟通之后,将辩护工作的重心放在更为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辩护人再三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强调Z某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客观行为且没有实施非法拘禁的故意,甚至Z某在此次之前都从未见过被害人Y某,更无对其实施非法拘禁的必要。此外其对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X某与S某是否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也不明知,故而也不存在Z某构成承继的共犯这一情形。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Z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五、办案心得本案的成功之处,首先在于当事人及其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其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能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后,一直将研判其是否构成犯罪作为工作的中心。从法理与日常行为逻辑上分别对Z某的行为与主观逐一进行分析,从而论证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也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专业化、流程化、规范化、品牌化建设,提供严谨细致、层次分明的法律服务。大团队坚持走精英团队路线,将单个律师的专业优势整合,能针对每一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特点和难点,组建人员构成科学合理的律师团队办理案件,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设有成熟的法学专家论证机制,以更好地在知识结构、时间与效率等方面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强调信息化、法律工具化的有效性和程序性法律服务模式。在本案中,根据Z某的涉案描述,再结合近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政策热点,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国之大策,时刻谨记“国之大者”,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公民都建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牢牢根植心中。祖国华诞,举国同庆,长治久安,乃全民心愿。律师群体乃法治使者,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使命,云善律师定当不负使命,为共和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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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逮捕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一位22岁的痴情小伙万某因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近日在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实习律师提供了专业而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最终在批捕阶段获得检察院对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实现了不予批捕的良好结局。万某与家人喜得团聚,从而赢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赞誉与认可。本案中,在校大学生万某为了多赚点儿零花钱去外地看女朋友,看到贴吧里的兼职招聘信息,声称“包吃包住包路费,两天赚三千”,于是被该则招聘信息中的工资报酬所诱惑,遂前往湖南常德,将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五张银行卡租借给对方,于四十分钟之内被对方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55万余元。万某这才意识到该兼职工作的问题所在,于是主动要求退出,最终仅获利1000元。2021年7月23日,万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二、办案过程接受委托后,在吴科主任的指导下,晋律师、李律师(实习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当事人刑事案件的流程和本案的辩护思路,指导当事人依法应对并做以心理辅导。并且多次前往公安分局、检察院,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辩护意见,先后提交两份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不予批捕的书面法律意见书,主动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强调本案属于在校大学生因无知所犯的情节轻微的帮信案件,应以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实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图为万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三、辩护思路云善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经过深入研判,决定对本案作不予批捕的辩护策略,但该部分存有以下两个难点: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涉案金额如何认定?首先,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是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关键。而如何厘清“明知”的界限对本案能否辩护成功至关重要。传统理论上,我们把“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近来也有学者将本罪的“明知”扩大解释为“知道或者或许知道”。我们认为,在认定帮信罪时应严格按照刑法总则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规定的明知,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具体到帮信罪,则是指只有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对其实施帮助行为,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存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当然不具有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明知。并且,此处“明知”的时间点也必须是在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之前,才能肯定的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帮信罪,我们认为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才是本罪“明知”认定的关键。而本案中,虽然万某的确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但是万某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不明知,全程只是出于赚钱的目的将自己的银行卡借出,对拿走其银行卡的人究竟做了什么并不知情,因此,万某不具有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向其提供帮助的故意。其次,关于本案涉案金额的问题。根据会见万某及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的案情,我们认为本案中存在涉案金额重复计算的问题。万某称,办案民警告知其涉案金额55万元,系从其银行卡转入金额27.5万元,转出金额27.5万元,故据此认定其涉案金额为两笔金额相加所得的5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属于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这里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定义,我们认为应以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对支付结算的规定为准,同时参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作出的明确规定,“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是指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在二十万以上。”故,入账行为就是支付结算,入账金额即为支付结算金额。具体到本案中,涉案金额应为入账的27.5万元。并且,该笔款项必须与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才能予以认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发生时万某仍系在校大学生,因此我们在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时,着重向承办检察官强调了万某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将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附于其后,再结合帮信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强调我们应考虑到万某仍系涉世未深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能充分利用最新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指导案例也是此次辩护成功的原因之一。四、办案结果基于本案的现实情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确已发生,公安机关坚持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如何依据本案事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是刑事律师团队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自2021年8月16日起,律师的辩护重心转为更重要的审查批捕环节,通过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并再三强调当事人不具有本罪的明知、涉案金额可能重复计算、在察觉后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等辩护观点,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案卷、核实本案事实与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对万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团队化协作,及时会见当事人、厘清案件思路,始终抱着存疑的态度积极的与案件承办人沟通,并善于抓住案件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最终获得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高度信任,也获得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工作及法律意见书的认可。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因涉及在校大学生,辩护律师十分重视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在会见条件严苛、会见时间紧张的当下,增加会见次数,并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与关心。以期让其在认识到自己错误行为的同时,不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留下心理阴影,从而影响其今后的成长与人生道路。五、办案心得在诈骗当道的今日,多少人为了利益掉进被骗的火坑里,又有多少人走上欺骗别人的违法犯罪的道路。虽然“全民反诈”的宣传力度已经十分强大,但仍有不少群众对诈骗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缺乏认知,且不具有警惕性。尤其是绝大部分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无所知,在此,云善律师提醒,面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及密码、电话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行为,要坚决的说不!别因自己的无知将自己变成犯罪嫌疑人!(上图为本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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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律师、晋晨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批捕决定,并同时决定取保候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9年黄某在郑州做某房地产巨头公司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贴现及各种融资中介业务,期间在杭州结识了周某与自称某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的赵某,声称其公司在金融圈很有实力,一年能做50亿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贴现业务。上述某控股有限公司系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杨某系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经过洽谈,黄某与该某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25亿的《应收账款转让居间服务协议》。2019年12月,杨某通过赵某再次向黄某介绍其公司实力雄厚,欲请求黄某帮忙介绍某房地产公司巨头的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经过黄某的居间介绍,上述地产公司(陕西子公司)负责人赵某与杨某顺利签订5个亿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保理合同》。期间,由于疫情影响,双方都是通过微信及工作群聊方式进行线上沟通,由赵某草拟合同,地产法务、监察部门审定合同,合同中的价款系该地产公司决定。双方签完合同之后业务进行得很顺利,地产公司付款,商业保理公司具体操作,地产公司进行监控。继该笔业务后,杨某与赵某私下联系又另行签订了一份标的为10亿的《保理合同》。与此同时,上述地产公司河南子公司也有商票业务需求,又经黄某的介绍,地产公司河南子公司与保理公司又顺利签订了标的为7.3亿的《保理合同》。具体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先将票面金额的60%付至地产公司(陕西子公司),剩余40%的尾款开具现金支票,在90天内分为40%、30%、30%支付完毕。其中,对于尾款中第一笔40%,商业保理公司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违约,因商业保理公司迟延支付1亿多人民币,地产公司遂报案。2021年7月24日,黄某被某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二、办案过程2021年7月23日,黄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7月25日,黄某家属找到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经过西安刑事辩护律师吴科、晋晨宇律师、李梦竹律师(实习)、王志文律师(实习)等律师团队专业高效的刑辩分析,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三轮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的意见,对黄某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并同时决定取保候审。这是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继上月以来又一起成功不予批捕的案件。本案案情错综复杂,在某房地产公司巨头“资金暴雷”情况下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实属不易。三、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经过仔细案情研判,多次会见当事人并与案件承办警官、检察官多次沟通,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做出无罪辩护的思路,辩护过程中吴律师团队除了提交几经修改和补充的辩护意见,还搜集相关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地方不起诉、无罪案例,并制作可视化流程图、证据说明表等资料提交给办案单位,对案情进行深入剖析,认为该案错误管辖,黄某系正常市场经济活动居间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和管辖的范畴,在案证据不能印证黄某实施了合同诈骗的行为,黄某无罪。四、办案结果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的意见,对黄某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并同时决定取保候审。这是吴科刑辩律师团队继上月以来又一起成功不予批捕的案件。五、办案心得本案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及时会见当事人,厘清案件思路,怀着对案件证据体系存疑的态度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敏锐发现案件的疑点并善于抓住时机,发挥团队成员的集体智慧,从而在赢得当事人高度信任的同时,也获得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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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云南鲲鹏刑辩团队石涛、张琦律师为其辩护获得不起诉结果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4年10月中旬,杨某驾驶车辆在D市F镇公路西边红绿灯口与萍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纠纷后,同车随行人员段某、赵某与萍某发生打斗。后萍某驾车逃跑,段某、杨某等人驾车追赶萍某,追至L酒店停车场处找其理论过程中被萍某、毕某等人打伤。第二天,杨某在亚某、P某、王某帮助下纠集多人持械到F镇L酒店门前路边将毕某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毕某右上肢、双下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办案过程P某本在服刑期间,因涉嫌参与上述聚众斗殴犯罪被解回后,其家属来到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鲲鹏刑辩团队首席策略官石涛、主办律师张琦为P某进行辩护。石涛、张琦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展开了以下工作:1.第一次会见P某石涛、张琦律师在2021年4月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P某,向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并对案件的辩护要点和方案进行了阐明。2.团队内部讨论案件在会见完P某后,石涛律师迅速组织鲲鹏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辩护思路。3.多次与家属沟通石涛、张琦律师联系家属告知P某涉案情况。4.与侦查机关依法沟通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石涛、张琦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5.与公诉机关依法沟通2021年6月在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石涛、张琦律师第一时间到公诉机关申请阅卷。辩护人在阅卷后,综合本案的所有材料,多次与经办检察官进行沟通。6.多次会见P某鲲鹏刑辩团队首席策略官石涛自接受委托以来,先后会见P某20多次,时刻保持与当事人沟通,从法律和人文关怀方面给予其最大的帮助,也取得当事人深深的信任。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1.从案件事实分析是否构成犯罪。2.P某主观上没有帮助故意。3.犯罪嫌疑人P某客观上未提供帮助行为。4.犯罪嫌疑人P某仅认识杨某,与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并不相识。5.犯罪嫌疑人P某涉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意见,请求公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P某不起诉。四、办案结果审查起诉期间,经某检察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认定P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及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某检察院于2021年10月18日决定对P某不起诉。五、办案心得国家公权力积极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我们国家良好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家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难免会发生打击错误。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鲲鹏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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