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 01.刘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推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
  • 02.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拘役二个月
  • 03.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陶永昌律师为其辩护。出具法律意见书
  • 04.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存疑不诉。
  • 05.覃X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陶永昌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 06.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 07.W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08.S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09.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10.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 11.李某强涉嫌抢劫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 12.陈某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 13.T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 14.L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孙领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15.L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16.W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17.H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孙领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 18.H某涉嫌走私废物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19.X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减刑
  • 20.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获存疑不诉
  • 21.D某涉嫌受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积极辩护
  • 22.C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23.Y某涉嫌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 24.S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积极辩护
  • 25.C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孙领、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26.W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27.D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 28.C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 29.林某朋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 30.麦某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01
    案件结果

    刘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团推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一致。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与蒋某合伙经营某某餐厅期间,于2015年5月某日向他人购买十本假发票,每本100张,每张金额100元,并将其交给蒋某在经营中使用。至案发时,已经使用390张,缴获610张。二、办案过程:接收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刘某,了解到指控与事实一致,并搜素了相关法院类似判例,掌握了实务中类似案件的裁判标准,说服被告人放弃一些无关紧要的辩解,认罪悔罪,据此确定罪轻辩护方案,最后获得从轻处罚。三、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于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这种提出如下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1、本案涉及造成税款流失的数额极其微小,犯罪情节和后果轻微;2、刘某一时贪念,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四、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判后第十二日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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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拘役二个月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5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深圳市南坪快速路上逆向行使,在龙华新区南坪快速东行转梅观路北行匝道上,与前来处理警情的民警王某驾驶的警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经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13mg/100ml。二、办案过程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了解到其逆向行使的路段为匝道,且发现后随即驶出,情节相对较轻。随后督促家属积极赔偿修复损坏的警车,取得从轻处罚的基础,最后获刑二个月,比类似情形稍轻。三、辩护思路辩护人对于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庭审中着重提出几点从轻意见:1、肇事车辆并未进入主道,发现逆向后随即转出,避免可能出现的更严重的交通事故后果,主观恶性较小;2、酒精含量相对偏低;3、归案后如实供述,且积极赔偿,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四、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从轻判处拘役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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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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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陶永昌律师为其辩护。出具法律意见书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黄X,男,50岁,1970年12月31日出生,族,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XXXXXXXXX,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XXXXX、户籍地:广西族自治区平果县XXXXXX,广西X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上网,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被取保审。黄X涉法吸公众存一案由被害人L某等57人于2015年3月30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侦。犯罪疑人黄X于2020年5月19日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不构成犯罪;四、办案结果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陶永昌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会见当事人,并提供法律意见书,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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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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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存疑不诉。

          案件回顾

          一、简要案情:公安机关指控,被害人陈某因丈夫李某涉嫌诈骗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抓获,通过吴某找到嫌犯李某某帮忙救人。吴某、李某某和嫌犯贺某某经预谋后,以能找人将李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后骗取陈某现金人民币82万元。二、办案过程接收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贺某以及和家属洽谈,了解到嫌犯贺某和李某确有为救人而托人并花销的事实,遂指导家属搜集相关的凭证,并督促家属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最后取得不起诉的结果。三、辩护思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向承办人陈述不构成犯罪的理由:1、贺某和李某在接受请托时,并无虚构事实以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并借此诈骗其钱财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其介绍自己曾经办理过的类似事务均系事实,并无夸大、隐瞒和欺诈之处;2、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委托关系,无论请托事务合法与否,办理请托事务需要花销费用是实践常例,对此各方均心知肚明。即便贺某和李某索要的费用超出其正常办理所需要的费用,也经过了被害人同意,其索要费用本身并不构成诈骗;3、李某与贺某接受委托后,多方请托、找人帮忙,以期解决请托事宜,并为此多次请客、购买名贵礼物,并由其购买的名贵洋酒发票和实物为证;4、请托之事无法完成后,李某与贺某并没有隐瞒,而是立即告知陈某,并将尚未花费的现金21万元返还,此点同样说明李某没有诈骗钱财的意图与行为;5、即使认定贺某和李某有罪,也不是诈骗犯罪,况且两人事发后自动投案,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陈某谅解,确无刑罚必要性。四、处理结果公诉部门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贺某、李某诈骗罪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五、办案心得帮人办事收钱,即使所办事务非法,并不当然等于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在实际办理受托事务,即使索要费用较高,也只是无效民事合同的对价,并不能因此认定具有非法骗取钱财的目的。基于此,辩护人大胆决定做无罪辩护。同时,基于现实司法事务处理的约束,督促家属积极退赔,得到谅解,减少司法机关作出无罪认定的压力,也是促成本案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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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案件结果

            覃X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陶永昌律师为其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覃X,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乐县同安镇X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犯罪。四、办案结果本案中的被告人覃X撤回起诉。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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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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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丘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3年4月以来,戴某飞、汤某林、祝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路开办某某休闲会所,雇请被告人张某、丘某、张某某等人进行管理,并招募多名女子在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张某担任部长,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技师、安排客人按摩和嫖娼。丘某系领班,负责接待、介绍卖淫女,张某某负责收银及记录账目。2014年9月14日20时许,民警在该会所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胡某、吴某、杜某、罗某等五人,并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归案。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辩护人作出罪轻辩护:1、丘某参与协助卖淫的瞬间短、危害小;2、丘某系领班,在协助组织卖淫活动中索契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丘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三、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从轻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办案心得协助组织卖淫罪,通说是组织卖淫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在共同犯罪里有没有主从犯之分,实务中有一些不同做法。辩护人认为,即使都是帮助行为,也有作用大小地位高低的差别,因此做从犯辩护,还是可以得到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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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案件结果

                W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H某某在国外成立某加工速冻厂从事冻品生意,与胡某达成合作,将货物走私入境。W某某负责在境内清点数量、检查情况、车辆信息、核查地点等工作。W某某被指控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缓刑的建议,并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W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1、W某某应认定为本案从犯。2、W某某系初犯、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3、W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湘01刑初xx号被告人W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五、办案心得在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如何抓住要点,在量刑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当多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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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S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S某某与某副厅长为亲属关系,在副厅长的打点之后,S某某成功拿到某改造项目,具体由骆某操作,之后骆某将该项目以155万的价格转包给其他人,S某某从中收受L某从项目转让所得给予的95万人民币。S某某将其中40万分给有亲属关系的副厅长,并表示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再要。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涉嫌受贿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提出了取保候审。之后罗健律师介入本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缓刑的建议,并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S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1、S某某在本次共同受贿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本案从犯。2、S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3、S某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4、S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湘0802刑初xxx号被告人S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五、办案心得在检方指控罪名成立的情况下,辩护人不一定要从无罪角度出发为当事人辩护,从罪轻角度出发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权益。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找到能够减轻量刑的点很重要。总之,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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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Z某某与其亲属成立了一家商务咨询公司,对外宣称有某售卖艺术品平台的授权代理,以此为由开展宣传,并吸收公众存款。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五年至六年。罗健律师与当事人沟通之后,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的前提下提出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并展开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Z某某的各种表现,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Z某某没有犯罪故意,Z某某成立的某公司投资的项目是合法项目,并非以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Z某某具有立功情节,犯罪情节轻于同案犯郑某,量刑应该轻于Z某1。3、Z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四、办案结果湘0405刑初xx号被告人Z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四年六个月。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获取当事人在案件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有利于当事人的自首立功相关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每个当事人都希望自己是能够无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无罪辩护都会被法官采纳,所以在提出无罪辩护的同时要给当事人打好预防针。我们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要为当事人着想,减少量刑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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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开始,被告人叶某冬在东莞市某镇麻X村豪X工业园办公楼D栋X号合XX货店收受外围香港六合彩投注,其在微信或者现场收受参赌人员孟X强等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后,就收受的投注汇总转发给被告人周X其。周X其汇总叶某冬及“Y哥”等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在上家“水坤”提供的投注网站上录入,并根据输赢情况跟“S坤”进行结算。直至被抓获,叶某冬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81150元。周X其收受非法六合彩投注约人民币10万元(含收受叶X冬的投注金额)。2021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叶X冬在东莞市某镇豪X工业园办公楼D栋X号铺合X百货被抓获;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周X其在东莞市某镇碧北区河边路段附近被抓获。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指控的数额有异议,被告人叶某冬抓获当晚的13000多元未实际投注、收取与交付,应予以扣除,故涉案金额约为68175元;2、被告人叶某冬的量刑应低于其上家周X其,即被告人叶某冬应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量刑;3、被告人叶某冬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获利少、有正当职业,对被告人叶庆冬可适用缓刑;4、被告人叶某冬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请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被告人叶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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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强涉嫌抢劫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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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201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强系被害单位东莞亿X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当月14日,李某强伙同亿X公司员工程某志等人,经事先密谋,欲窃取亿X公司的一批铜管,并准备好刀具等作案工具。次日零时许,施某华利用其在公司保安值班之机,通过现场察看后遂电话通知程某志、李某强等人携带刀具窜至亿X公司外墙,后李等人剪开围墙上围闭洗手间的铁皮并翻入车间盗窃铜管。过程中李某强等人发现正在值班的另一名保安员即被害人祝某刚在该厂教育训练室玩手机遂劝说其加入,但遭到祝的拒绝,李某强等人便将祝进行捆绑并看守,同时将祝的一部诺基亚C600手机(价值1700元)搜走。李某强等人与在厂外接应的张某合力将车间内的36755件不同型号铜管(价值约156761.7元)盗走。得手后,李某强等人将铜管变卖,瓜分所得赃款。破案后,起回赃款2000元,其余涉案款物均未能起回。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证据不足;2、被告人李某强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而非抢劫罪;3、被告人李某强是初犯、偶犯、从犯;4、被害人已经对被告人谅解。综上,请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被告人李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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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仰宗洲律师为其辩护获判决刑期与羁押期限基本一致(实报实销)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月至5月,周X东、郭X帅(均另案处理)伙同张X丰、刘X云、苏X宾、韩X林、冉X全、万X波、沙某、张X光、胡某、周X海、周X亮、董X良、于X群、张某、程X然(均已判决)、马某、李X兵、袁X魁(另案起诉)、被告人陈某建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分或合纠集在一起组织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分别在本市南城区石X新花园石X苑X座101房、某医院后山一块空地、醉XX龙虾馆、万江区一葡萄庄园内等地利用扑克进行“斗牛”聚众赌博。陈某建提供其位于万江区一葡萄庄园一空地让周X东等人进行赌博3、4次,每次周X东给陈300元至400元作为场地费用。其中周X东、苏X宾、冉X全、韩X林、沙某是股东,万X波、张X光有分获赌博所抽取的水钱,有时在赌博时负责“坐门头”、“杀庄”,马某、李X兵有时负责“坐门头”,胡某做荷手负责派牌、抽取水钱,万X波有时帮忙派牌,抽取水钱,周X亮、周X海负责收拾赌具、帮忙看管水钱,张X光、张X丰、袁X魁负责在外围看风,郭X帅负责在赌场维持秩序,并管理看风人员,董X良、于X群、张某负责接送赌客过来赌博,程X然在赌场放“高利贷”,每放贷1万元,周X东从提取的水钱拿300元给程作为回扣。每次有20多人至30人参与赌博,每把派发7份牌,每人5张牌,比点数大,旁边的赌客可以随意投注一家或多家的牌,每把投注金额最少100元,不设上限,并根据投注金额抽取水钱几百元至1000元不等,每天赌博时间约6小时,抽取水钱约几万元。每日赌结束后,股东将水钱用于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剩下的水钱由股东平分。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2、涉案金额小;3、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认罪认罚、系从犯。综上,请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被告人陈某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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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T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T某某为某生物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开展传销活动的L某某、R某某合作开发某饮料。为解决该项目资金问题,三人组织招商会,像L某某、R某某为传销所做的某项目会员募集资金。之后三人成立公司,T某某占股51%,T某某成立公司以投资理财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之后罗健、孙领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T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1、T某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以及传销组织建立和扩大均起次要作用,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2、T某某具有自首情节。3、上诉人T某某认罪认罚。四、办案结果(2018)湘01刑终xxx号上诉人T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五、办案心得在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情况下,综合当事人被指控罪名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的是罪轻辩护。找到当事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以此为点,开展辩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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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L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孙领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在2016至2017年间L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理赔员相互配合,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后理赔,骗取保费。并之后参与多起骗保事件。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诈骗罪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保险诈骗罪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之后罗健、孙领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L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展开以下辩护。1、一审判决定性不当,L某某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系与保险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L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不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2、L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等情节。四、办案结果(2018)湘01刑终xxxx号上诉人L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办案心得在认为一审量刑过重的情况下,综合当事人被指控罪名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更注重的是罪轻辩护。这个时候如果发现法院在之前的定罪量刑上有误的地方,应该从该处出发,开展辩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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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L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L某某与其他两人在2010年9月成立某投资公司,之后股东不断增多。2013年L某某又成为了某自动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与某社区签署了用地安置意向书,公司摘牌后社区会将该地的款项返还给公司。款项到了之后,公司财务经理在L某某安排下以公司名义购买了空白税务发票,并以自动化公司名义填写税务发票。让人到社区,要求将购地款项转入自动化公司账户。之后L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债务偿还。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职务侵占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一审被判职务侵占罪量刑有期徒刑十二年。罗健律师在上诉中担任L某某的辩护人,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定罪错误且量刑过重的建议,并展开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L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1、公司与某社区签订的《安置意向书》作为双务合同,土地返还款一事根本无法做到“被平账”、“被掩盖”、“被隐瞒”。2、上诉人L某某升从未授意经手或知情人员向公司其他股东隐瞒;3、上诉人L某某将土地返还款部分款项用于了公司。4、自动化公司要按照《安置意向书》的约定支付相应对价,该对价应从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中予以剔除。四、办案结果(2018)湘01刑终xxx号上诉人L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办案心得在发现法院定罪错误,量刑不当的情况下,更应该抓住这个点,开展辩护。这样更有利于为当事人更好地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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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W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08年W某某与房产局局长的小舅子一起承揽廉租房建设,并借款60万给局长小舅子作为承揽房屋的保证金。之后局长小舅子还钱,W某某分两次将该笔钱送给局长。之后又转了20万给局长作为其跑关系的费用。之后局长升职,将某项目交给W某某,之后两人交易数次。2014年至2017年,W某某与C某在某项目工程上以串通报价的方式,使C某获得该项目,事后W某某获得了150万补偿费以及免除300万债务。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某些金额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的建议,以及W某某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并展开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W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展开行贿罪罪轻辩护和串通投标罪无罪辩护。1、W某某给局长送轿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2、在某项目工程中,W某某与C某分别组织了不同单位去竞标,W某某目的是中标工程的一个标段,二人是竞争关系,W某某所联系的“xx公司”在投标前已放弃投标,而不是降价围标,且C某中标后亦未邀请W某某一起施工,因此,二人不存在串标行为;与C某串通投标的事实仅有被告人W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W某某的供述是孤证,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因此,W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3、在某工程中被告人W某某虽获利125万元,但该款是在他人中标后获得的,是补偿款,不是串标行为带来的利益,没有证据显示W某某在投标过程中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该财物,故不应当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违法所得,故其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4、被告人W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赃,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四、办案结果(2018)湘xxxx刑初xx号被告人W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办案心得无罪辩护在有希望的情况下提出的,但并不影响我们为当事人减少量刑的目的。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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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孙领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H某某从2012年10月以来,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先后成立了某数码公司、某信息公司、某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四家公司都具备纳税人的资格,采用票货分离的方式获取大量增值专用发票,再与下游企业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并展开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H某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展开辩护。1、被告人H某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2、被告人H某某家庭条件困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2018)湘xx刑初xx号被告人H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办案心得做事积极、认真,要有责任感,当事人的风险要提前告知!在公诉机关控诉的罪行确实存在的情况下,罪轻辩护是我们能够为当事人做的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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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某涉嫌走私废物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5年H某开始接触电弧炉尘进口业务,在明知电弧炉尘为《巴塞尔公约》禁止进出口货物,且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H某仍积极通过互联网寻找电弧炉尘的国外供货商,并通过伪报品名方式走私进境。二、办案过程当事人因走私废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几次走私废物中的废物不应认定,且在其中某起中不应认定为犯罪的建议,并展开辩护。三、辩护思路综合本案被告人H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展开辩护。1、起诉指控2017年1月4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8161吨的事实,缺乏关键的鉴别报告,定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起诉指控2017年3月3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65吨的事实,该批货物经某地检疫检验局鉴定氧化锌含量为54.5%,根据工信部YS-T73-2011副产品氧化锌和粗氧化锌的要求,对于ZnO的含量超过50%的,不属于固体废物,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3、起诉指控2017年3月10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789吨的事实,系H某主动申请了退运,其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4、起诉指控第四笔走私废物的事实中,H某应认定为从犯。四、办案结果(2018)湘xx刑初xx号被告人H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五、办案心得办理此类犯罪时,对于是否构成废物的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在经过思考后并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之后,明确了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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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减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X某经他人委托多次购买毒品并交给买家,被指控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在法庭上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承办律师多次和承办法官、检察官就以上减刑情节进行沟通,并且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X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其他犯罪分子,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X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X某当庭认罪认罚,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理由。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2019)湘01XX刑初XX号被告人X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办案心得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何最大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获得最轻的刑罚呢?这需要辩护人充分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否认罪认罚等,使法庭能够充分考虑从宽处罚的情节,最终给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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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获存疑不诉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嫌疑人罗某其于2017年下半年入职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为爆破工地石头,多次购买膨胀管,并指定罗某其使用该工具进行爆破,后续多次购买亦由罗某其签收合保管。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到上述工地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扣押膨胀管364根。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承办律师该嫌疑人不构成犯罪,随后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案涉物品不属于爆炸物;2、嫌疑人没有参与购买涉案物品的行为;3、该案案涉物品是用于开采石头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即使认定案涉物品为爆炸物,依法也可免除处罚。四、办案结果公诉机关作出存疑不诉决定。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辩护思路和策略,并寻找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为顺利进行辩护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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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涉嫌受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D某利用先后担任中共某市某区常委、纪委书记、某区委副书记、某区政协党组书记第一副书记、某区政协党组成员、主席,某区某路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某区某街提质改造指挥部负责人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办案过程上诉人D某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其与行贿人违纪违法问题,并主动交代了其它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上诉人D某认罪悔罪、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健律师被委托后,积极为其代理二审程序,重新审查一审定案的证据,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进行案件上的沟通,并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D某具有自首情节;2、D某与贺某系个人合伙关系,收取贺某36.97万元系收取退股款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为索贿错误;3、原审判决认定D某以低价受让某处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145万元的事实错误;4、原审判决认定D某2011年收受30万元的证据不足;5、原审判决认定D某收受39.874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6、D某系初犯,当庭认罪,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四、办案结果(2019)湘XX刑终XXX号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办案心得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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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C某通过QQ认识G某。C某明知G某向他人贩卖伪造的建筑工程类中级职称证书,仍以黑客手段非法侵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植入虚假的中级职称证书信息,再以500元/条的价格卖给G某。G某则伪造中级职称证书,以每本2200到3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下线杨某和戴某。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C某非法植入假证信息1000余条,违法所得共计521140元。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C某被抓获。二、办案过程被告人C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C某不是犯意提起者,也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实行行为,获利比例低,应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罗健承办案件后多方奔走,寻找有力证据,为被告人争取轻判,并且就被告人C某的从轻情节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C某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共同犯罪中,不是犯意提起者,也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实行行为,获利比例低,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C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C某家庭情况困难,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C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5、没有证据证明C某输入的1000条假证信息全部制作成纸质证书流入社会。综上意见,请法庭对被告人C某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2019)湘xxxx刑初xxx号被告人C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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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Y某涉嫌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辩护获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上诉人Y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W某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二、办案过程上诉人Y某在一审中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二审中辩护人罗健通过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的定案依据并不成立,在法庭上积极进行辩护,被法庭所采纳。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Y某与W某之间是正常的经济往来,二人之间是借款关系,而非行贿。2.上诉人Y某借款给W某,并未要求为其谋利。3.二人之间有借条存在,说明对方有还款意愿以及能力。4.现无充分证据证实Y某系以借款的名义向W某行贿。5.没收违法所得的定案依据不成立。6.Y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四、办案结果(2019)湘XX刑终XX号上诉人Y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五、办案心得对于二审案件,需要认真审查一审案件中的定罪证据,积极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检察官沟通,并且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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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S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二审积极辩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S某加入以某传销组织为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后成为老板,2016年10月升为主任,2017年1月升到经理级别,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015年以来,该集团在某市某区各小区组建8个“家庭”作为窝点,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二、办案过程被告人S某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定性不准确,并且S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一审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罗健律师认真审查了一审中的定罪依据,为其在法庭在积极辩护,发表对于案件的意见以及质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S某不应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已认定抢劫罪的情况下,不应另认定非法拘禁罪。3.S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一审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四、办案结果(2019)湘xx刑终xxxx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办案心得代理案件时要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始终贯彻本人的将“你的自由,就是我的追求”置入我的骨髓,贯容于整个职业生涯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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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孙领、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8年3月,被害人Q某被人骗取参与网上博彩。2018年3月28日18时45分许,Q某在某街道自己家中,采用手机转账的方式按照行为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指示将人民币346000元分批转入的工商银行卡内参与网上博彩。行为人随即分两次将上述款项从上述银行卡转入商业银行卡内。2018年3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C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一个外号叫阿强(另案处理)的安排到缅甸××自治区一个赌场的POS机刷卡套现点,持上述的银行卡在某建材门市部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46890元;在某童装店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09458元;在某金建材商行名下的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101352元。后C某某将上述现金交给了“阿强”,并从中获利3%,即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C某某于2018年4月24日上午被缅甸××自治区城镇治安建设管理局抓获进行调查,后于2018年5月12日由该局移交中国警方。2018年5月18日,某市公安局在C某某处扣押7张银行卡、手机2台。二、办案过程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和被告人沟通之后,被告人的家属积极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被告人积极认罪认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辩护思路被告人C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四、办案结果(2019)湘01XX刑初XXX号1、被告人C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C某某用于犯罪活动的某牌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办案心得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除分析构成要件外,还要综合考虑主观动机、伤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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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W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Z某2以现金60万余和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轿车。具体指控事实如下:(一)2008年,被告人W某某应时任某市房产局副局长,应主管廉租房工作的Z某2之妻O某的要求,同意O某的妹夫Y某1挂靠某县某建筑公司参入以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义,一起承揽某市城南廉租房建设,并借款60万元作为杨某1承揽保证金,承诺从今后的工程款中扣除。2009年1月24日,W某某从某县某建筑公司在建行账上转给O某建行账上60万。某市廉租房城南项目部于2009年9月25日至2011年12月12日共支付给某县某建筑公司Y某1承建的工程款,计1290万元,该公司扣除管理费、瓷砖、铝合金等材料款共计184万元后,以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付给O某建行和Y某1建行账户1106万元。账上没有抵扣60万元借款。2010年上半年,Y某1同时承揽某市城北廉租房项目工程,项目部自2011年1月27日至2014年10月10日,付给W某某的某公司工程款922多万元,某公司扣除税费、管理费等费用137多万元后,通过本公司在建行账户,付给杨某1建行账上784万元。账上仍未抵扣O某借的60万元借款。1、O某欠W某某的60万元借款,W某某分两次表示送给Z某2,事实如下:(1)2010年上半年,W某某看到Z某2与市委领导走的近,认为其被提拔的机会很大,为今后得到Z某2的关照,向Z某2表示要给其一笔钱作为其走动关系的费用。同年5月下旬,城建投退回某公司300万元城北廉租房招标保证金,其中应退还杨某120万元,W某某妻子Y某1想将该款作为收回60万中的借款予以抵扣,但W某某要其支付,并表示60万的借款其自己处理。2010年6月2日,Y某1根据W某某的安排,从建行账上转款20万元到O某指认的Y某1建行账上。几天后,W某某告诉Z某2其给Y某1账上转了20万元作为送给其跑关系的费用。之后,Z某2要O某查银行账确认收到该款。(2)2011年Z某2任某市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W某某多次向Z某2提出将水务投的工程项目交其做,Z某2表示同意。2012年12月18日城北廉租房项目部付给某公司89多万元,次日,Y某1通过本公司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9多万。之后,Y某1告诉W某某,自己扣了O某还欠的40万元债务,W某某要Y某1将40万付给O某,Y某1于同日通过原账户付给杨某账户40万元。(二)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已担任某水务投党委书记兼董事长的Z某2约W某某到某市某广场附近的中西餐厅喝茶,Z某2说想买一台小车,W某某要曾就买一台车,并表示不用付款,可从其老乡周某1开的4S店拿车,车款可以抵周欠其的借款。并当即打电话把周某1叫到中西餐厅,要周某1把Z某2要买的车的事情办好,周某1答应并问Z某2什么时候要,Z某2当即表示如果要车时会直接去找周某1。2013年4月下旬,周某1安排其公司总经理袁某某办理此事,并告诉袁某某其朋友要一台30万左右的车,钱由公司垫付。袁某某便安排旗下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大客户经理Y某某Y某2)办理,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分二次从公司在建行的账户上转给杨某某建行账上30多万元,杨某某便联系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周某2,并于同年4月25日至5月4日分三次通过自己账户和朋友Z某在建行账户转款29万元给周某建行账户。同时将Z某某有关信息材料发送给周某2,周某2收到订金后联系某公司,并于同年的4月25日付1万元订金,同年5月4日通账户转某汽车配件批发商行27万元,购买一台车。同年5月23日,Z某某将车提回后,以自己的名字上户,该台轿车价值人民币28万元,车款从周某1欠W某某的债务中抵扣。二、办案过程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认为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并以此为W某某辩护,在一审判决后,又提起上诉,维护W某某的合法权益。三、辩护思路W某某给Z某2送奥迪车和20万元钱属实,但其在送财物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上述财物不应认定为行贿罪的犯罪金额。且在某综合馆项目工程的串通投标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四、办案结果(2019)湘XX刑终XXX号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18)湘12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2、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五、办案心得在一审法院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后,可重新梳理案件的相关证据及程序性事项,在发现一审活动中,存在可能对定罪量刑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在二审中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申请重审,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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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D某某伙同W某某(另案处理)通谋共同走私出口锑锭,两人协商由W某某负责销售锑锭给国外客户,D某某负责向国内采购锑锭,利润平分。具体操作模式为:W某某以其香港公司名义跟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之后D某某联系厂家采购锑锭,并将锑锭运输至指定的仓库。W某某再委托X某(另案处理)负责从中越边境通过绕关走私的方式将锑锭偷运出境,出境后锑锭再发往国外客户指定的目的港。国外客户收到锑锭后,将货款支付到W某某香港公司的美元帐户,之后W某某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兑换成国内人民币再支付给D某某,两人隔一段时间结算利润并予以平分。经统计,被告人D某某伙同W某某委托他人绕关走私锑锭4单,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锑锭95.429吨,涉嫌偷逃税款232273.88元。2018年12月15日,缉私分局民警在被告人D某某住处将D某某抓获。二、办案过程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查阅卷宗,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认为D某某属于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三、辩护思路D某某是国内货主,未实际参与走私行为,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四、办案结果(2019)湘XX刑初XX号被告人D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五、办案心得本案中,法官采纳了罗健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缓刑,辩护人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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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C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臻达团队罗健律师、李珍珠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7年4月,被告人C某技术团队开发的“XX数字国际交易”平台搭建运营,并与被告人W某一起共同实现“某B网”及“Z某平台”“新Z某平台”的对接和维护。同时,C某和W某每天根据当天的交易情况确定第二天的比特币的数据,其余比特币由W某操作存入“冷钱包”,且“冷钱包”由W某实际控制。为了控制平台内虚拟货币的行情,W某某等人在平台内设置了用于控盘的账户,并安排操盘手控盘,负责在平台内对积分的交易量及交易价格进行操纵,造成积分在平台的交易活跃的假象,以吸引更多的投资户买入大量的积分。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宣传,致使平台的会员数激增,达几十万人。经司法鉴定,“新Z某平台”运营期间,总计约人民币35.5亿余元投资资金流入该平台。截止2019年3月8日,共计5410人报案,累计充值金额人民币3.2亿余元,购买消费卷人民币4979万元。二、办案过程罗健律师在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并积极的调查举证,制定辩护策略,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并进行辩护。三、辩护思路1、C某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2、C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配合退赃,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四、办案结果(2019)湘01xx刑初2xx号被告人C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应考虑各种细节,综合各种证据来正确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以及其他酌定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一定要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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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朋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2017年5月,林某朋被欧某钊等人发展成为太阳城网、皇冠网等赌博网站的会员/代理,后林某朋发展黎某全等人成为其下家并接受投注。二、办案过程本案当事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投注金额和他人有比例分成,其只对一定比例的金额负责,其有自首情节。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林某朋发展下家黎某全通过账号AB168接受投注,将其中4800元通过该账户向林某朋投注的事实,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林某朋和周某柏合作,发展下家李某葵参赌50期,投注金额20万元,只有被告人一人的供述,证据不足;3、起诉书指控林某朋接受投注3期,累计金额82218元,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林某朋有自首情节。5、起诉书指控的账户,林某朋只占2-3成股份;6、林某朋只是出借账户,定性应为赌博罪;7、林某朋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四、办案结果被告人林某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五、办案心得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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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结果

                                                              麦某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仰宗洲律师积极为其辩护。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案件回顾

                                                              一、案情简介嫌疑人麦某伟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羁押。二、办案过程建立委托后,辩护人抓紧时间会见,经会见后,律师认为嫌疑人没有参与犯罪,无罪,便立马联系经办侦查机关,及时沟通律师的辩护意见。三、辩护思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嫌疑人麦某伟并没有参与犯罪,请求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四、办案结果侦查期限届满,公诉机关释放嫌疑人麦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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