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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陈武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4250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143号
关键词: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图片1.jpg

一、【案情简述】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Y某某、W某、Y某从广州、深圳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P”、“B”的移动EVD,并在其所经营的XX旧货市场X座XXX号的“XX电器”店铺内,以每台200至300元左右的价格批发零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进货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在C市X区X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通过淘宝店“XX科技”以每台200至4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XX电器”店铺和库房查获“P”移动EVD113台、“B”移动EVD233台,“P”商标贴纸108个、“B”商标贴纸45个、账本1个;在XX花园X号X栋X单元X楼X号查获“P”移动EVD38台、“B”移动EVD537台、用于淘宝销售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Y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仅能认定Y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予以定罪量刑。
II、在公安机关还未立案,未采取强制措施,仅进行盘问的过程中被告主动供述了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III、Y某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时间短,主观恶性不深,此次行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法制意识淡薄造成,且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恳请司法机关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金牛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四、【办案随笔】
法院定案的依据应当满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在一部分证据无法被印证的时候,只能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进行定罪量刑,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律师在阅览证据材料时,一定要逻辑严谨地分析各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从而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否则,存有疑点或者无法印证的证据,应向法庭指出不能当做定案依据,从而帮助法庭更清晰地还原事实真相、更公正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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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某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一案,陈武律师亲办案例

发布时间:2015-08-27 00:00:00 浏览:4250次

案件编号:2014卓安刑辩字第143号
关键词: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陈武 

图片1.jpg

一、【案情简述】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Y某某、W某、Y某从广州、深圳等地购进假冒注册商标“P”、“B”的移动EVD,并在其所经营的XX旧货市场X座XXX号的“XX电器”店铺内,以每台200至300元左右的价格批发零售,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张某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进货后,雇佣被告人张某某在C市X区X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通过淘宝店“XX科技”以每台200至4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XX电器”店铺和库房查获“P”移动EVD113台、“B”移动EVD233台,“P”商标贴纸108个、“B”商标贴纸45个、账本1个;在XX花园X号X栋X单元X楼X号查获“P”移动EVD38台、“B”移动EVD537台、用于淘宝销售的黑色电脑主机一台。
二、【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Y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仅能认定Y某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予以定罪量刑。
II、在公安机关还未立案,未采取强制措施,仅进行盘问的过程中被告主动供述了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III、Y某某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时间短,主观恶性不深,此次行为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法制意识淡薄造成,且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恳请司法机关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金牛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四、【办案随笔】
法院定案的依据应当满足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在一部分证据无法被印证的时候,只能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进行定罪量刑,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律师在阅览证据材料时,一定要逻辑严谨地分析各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从而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否则,存有疑点或者无法印证的证据,应向法庭指出不能当做定案依据,从而帮助法庭更清晰地还原事实真相、更公正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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