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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安团队为徐某涉嫌高达八个亿的经济犯罪成功死刑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1 14:55:33 浏览:8265次 案例二维码

卓安团队担任惊动中央的某农业银行前行长系列经济犯罪一案辩护人

协助其获得重大立功,法院减轻处罚,死刑辩护成功

(主办律师:成安)

笔者按: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虽“阅案无数”,但就本案而言其可谓刑事案件中的“大案要案”,为什么称该案为大案要案,理由主要有:1、中纪委督办案件,受到了国家重要领导的关注;2、涉及金额大,影响面广。受贿的数额高达几百万,在金融犯罪中在检察院指控的所涉及的金额就近八个亿,当事人和案件事实既有四川的也有外省的,还有境外的;3、办案机关多,既有中纪委、省纪委、还有四川省公安厅、检察院。案件卷宗就有好几千页,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就有六人。基于上述原因本案对刑事辩护而言,无疑是个重大的挑战,其工作的艰辛也是不言而喻。

律师如同医生,不管自己的当事人曾经犯过什么样的错误,维护他的正当权益这是我们的首要职责。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简述

控辩焦点

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办案体会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徐某,系中国XX银行四川省D市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曾系E市分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并由中纪委督办该案。四川省资阳市检察院对徐某等三人提起诉讼。指控的主要事实有:

1、受贿罪:被告人徐某从1994年初到1998年担任副行长期间,先后13次非法收受谌某现金222.99万元、5万美元、名牌手表2只。徐某同其他两被告在受贿财务后为XX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在XX市农行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过程中提供方便和支持,为其谋取利益。

2、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信贷业务法规,违法发放了人民币贷款16笔计11321万元、美元贷款1笔计60万美元,造成至今有11001万元人民币和30万美元贷款未能收回。

3、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徐某、杨某违反《担保法》、《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进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于1996年6月6日至1998年3月11日间为XX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出具信用证29笔共计7814.21万美元,其中9笔信用证2043.60万美元形成垫付。

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被告人徐某以及其他两被告在1996年4月至1998年11月期间,对四川XX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违反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承兑、付款,共计造成XX市农行44922.8848万元人民币,3759.9311万美元损失。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诉方称,到2005年11月,被告人徐某所有财产折合人民币5707000余元,经徐某供述并经查证,其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2862585元。徐某及其妻子从1990年到2005年11月合法收入折合人民币1909000余元,尚有93万余万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二、控辩焦点:

1、对受贿罪是否应当减轻处罚。

2、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罪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控是否成立。

三、辩护意见:

关于受贿罪

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我们认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1、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徐某在被司法机关查处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就是在他的受贿事实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在纪委对他的经济问题进行“两规”审查期间,经过组织的教育,他交待了自己收受谌XX财务的主要受贿犯罪事实。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说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供述前已经掌握了被告人的“罪行”,被告人交待这些犯罪事实时,并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是在非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其中主动向中纪委和省纪委交待了组织尚未掌握的5笔受贿事实,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徐某在羁押期间(2006年12月10日)向看守所检举揭发了同押室罪犯H及其同伙L和外号“冬瓜”的三人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经安A县公安局查证属实,并得到庭审的认定。

(二)对被告人徐某量刑时应考虑如下从宽从轻情节:1、被告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是被动受贿,且有拒贿情节。3、如实、全部供出自己受贿金额,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赃物。4、受贿与被指控的一系列金融犯罪损失没有因果关系。5、被告徐某确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关于其他几个罪名辩护意见(略)

四、判决结果:

1、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没收财产70万元。

3、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五、办理体会:

本案件从侦查到审判接近两年,涉及卷宗材料几千页,据笔者大概匡算参与办案人员不下百名,笔者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从侦查到审判伴随被告人徐某某走过了其人生最困难的近两年的岁月,期间所经历的酸甜苦辣,个中体会和感受颇多。

重塑信心、点燃生的希望和勇气,让被告人勇敢面对现实。

或许听到这样的案件对很多人甚至同行可能都会感慨这个案件的最大的困难就是面临的事实太复杂,搞清案件事实都太难,诚然案件事实确实很复杂,但笔者在接触到本案后,特别是第一次见到被告人徐某某后,才知道本案办理最大困难不是事实……

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徐某某,已是一个白发苍苍,满脸不修边幅的老人。一见到我们就是眼泪纵横,泣不成声,家属描述的昔日行长风采早已荡然无存。一见面一个非常强烈的信息传递给我们——他没有继续活下去的信心,他告诉我们自己全身都受疾病的困扰,腰椎间盘突出、精神抑郁症,每天睡不好觉,在看守里每天站也不是,坐也不是,可谓一方面深受病痛的折磨,另一方面要面对司法审判的身心煎熬。他的心理确实是极其复杂的,他会把自己成功的过去和自己现在的处境作出鲜明的对比,他会为自己的一些错误的行为而深深忏悔,他觉得对不起自己的亲朋好友,他会想自己怎么来了却自己的余生………

有人常常把法庭审判比喻成没有硝烟的战场,一个在精神崩溃边缘的人怎能上得战场?重塑信心、点燃生的希望和勇气,让被告人勇敢面对现实,这是我们辩护中面临最大的难题。第一次会见后,我马上和家属就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和家属一起分析他的心理,找到他最大的心理需求。我们问家属他现在最大的牵挂是什么,家属告诉我他最深爱的人就是他的女儿(这同我们在会见时问他的女儿情况最多的信息相印证)。听到这似乎我们已有了办法,于是我们马上和他的女儿取得联系(他的女儿确实非常争气,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人大,现正在人大读研究生)。我们要求他的女儿做两件事情,一是马上寄来一张近期生活照片,二是给她父亲写上一封热情洋溢的信。我们给他的女儿拟了个命题作文,在信中要回忆和父亲曾经的幸福时光,要肯定父亲能力和成绩,父亲虽然犯了错误,但永远要以父亲为骄傲,并鼓励父亲要勇敢面对现实,走出难关。

第二次同徐某某见面,我们征得看守所的同意,把照片和这封信交给了他,我们看到他看照片和信时候的表情,就知道我们的方法奏效了……在以后的二十多次会见里以及在后来开庭审理中,确实,徐某某的表现让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及家属都很满意。在案情都差不多情况下另一被告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而为他争取到了减轻处罚——无期徒刑的结果。这个结果无论是他自己,还是家属或是我们作为其刑事辩护律师都是令人无比欣慰的结果,与其说我们帮助了他,还不如说是他自己拯救了自己……

这就是我办理本案的最大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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