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W某在成都市某区开了一家汽修部,生意不错。很多到这里修理的车辆在车祸当时只是“小擦挂”,当时没有报警,事后没开证明。还有一些车辆是因为单位破产,车辆过户需要办理相应证明。
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使生意更加兴旺,W某找到一名专门伪造公章的人,由W某提供所要伪造的公章样式,由其伪造公章。
从2005年到2008年,W某共持有伪造的国家机关及公司印章15枚。在W某看来,在汽修这个行业里,很多人都是这样做的,并且车祸及修理的车辆都是真实情况,只是为了理赔方便,应该不算“造假”。然而,在某次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一名工作人员发现了破绽。于是,W某于2009年8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2009年8月12日,W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15日,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被抓获后,当场搜出15枚私刻印章。案发后,W某对私刻一事供认不讳。
随后,检察机关以W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本案中W某私刻印章是事实,W某也供认不讳。斟酌分析以后,我们决定以量刑情节为突破口,为W某进行罪轻辩护。
第一,我们提出:本案中W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本案所涉及的印章均是对车辆事故进行理赔办理、购买保险手续,并未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第二,我们提出被告人W某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
第三,被告人与妻子离异,需要抚养4岁的小孩,不宜长期羁押,适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
第四,被告人W某归案后,供认不讳,有认罪、悔罪态度好。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W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罪名成立。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W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W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5个月,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最后数罪并罚执行拘役6个月。通过我们的努力和正确的辩护方向,W某数罪并罚也仅仅判处了6个月的拘役,W某很快即获得了自由,这也是我们能争取到得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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