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C某,是个目不识丁的老太太,家住XX省XX市XX区某镇。按理本该在家中颐养天年。然而,由于年老体衰,C某长期没有正式的工作,家中经济十分拮据。2009年,C某被查出患有多种严重疾病,不予治疗的话,可能有性命之忧,因此急需医药费。通过正常途径难以筹到钱治病,C某便决定铤而走险,准备去“偷”。
2009年12月19日下午,被告人C某趁营业员不注意之机,先后在某市某区商场二楼的某专柜内花车上盗走两件某品牌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6.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货架上盗走一件羊毛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4.4元,在该商场五楼的某专柜内盗走一件某品牌童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元。在某市某区某路某百货商场二楼花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长袖毛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元;在该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件两件套连衣裙,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在某市某区某路另一百货商场二楼某专柜内盗走一件针织衫,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78元;在该商场三楼某专柜内盗走一条长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在某市某区某巷某某商场某专柜内盗走一条女式牛仔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63元,后被告人C某被该店营业员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统计,被告人C某涉案总金额达5904.2元。
2009年12月21日,C某因涉嫌,由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决定。
之后,C某家属慕名向卓安团队求助。卓安团队接受了委托,并指派资深律师陈武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陈武律师接案时,离开庭只剩三天,时间紧迫,任务艰巨。鉴于本案的事实部分并无争议,陈律师决定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要想获得轻判,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陈律师不辞辛劳,做了大量工作,耐心说服了几个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
在法庭上,陈律师出具了如下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
1,被告人C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这次盗窃,是心存侥幸,一时糊涂。案发后,被告人悔罪态度真切、彻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非常好,所盗之物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老年犯,身患多种疾病,并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也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依据“教育挽救为主、刑事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对被告人C某从轻处罚,以便让其回到亲人身边,安度晚年。
三、【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C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该省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C某可能面临最高三年的,并处。
陈律师耐心、细致的辩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最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C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和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对陈律师对卓安团队深表赞许、信任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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