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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终获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时间:2020-07-02 17:27:09 浏览:551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T某作为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审查一起嫖娼卖淫案件材料时,忽略了《询问笔录》上涉嫌卖淫的Q某某的身份信息,只审查了该案部分材料反映的违法事实,就答复该案主办民警:“可以按治安案件处理。”并在法制室民警审核栏签批了“同意”的处理意见,随即擅自用法制室负责人的数字身份证和密码,在法制室领导审核栏签批了“同意”的处理意见,致使未满十四周岁的Q某某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嫖客X某和按摩厅管理员G某某仅受到行政处罚。

2010年6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起诉。

2011年1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T某身为民警,在审查“4.29”案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案错误处理,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卓安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制定出合理的辩护方案。

(一)《起诉书》指控T某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证据不足,T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规定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犯罪行为,而仅仅是一般工作失误的行为。

(二)《起诉书》指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过于片面,缺乏充足的依据,且该影响也与T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三)即使T某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和偶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证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加上平时工作认真,表现优良,多次获得表彰。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免于对被告人T某的处罚的辩护意见。这一判决结果也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高度认可。

2011年11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T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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