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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0-07-02 20:57:30 浏览:4507次 案例二维码

一、 案情简介:

1996年12月14日14时许,在成都市金牛区荷花池某菜市场,因蔬菜返运费用结算发生纠纷,被告人N与运输人员即被害人Z等人发生争执,N遂持双管火药枪开枪击中Z某头部,Z某因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作案后,N随即逃离并藏匿。2011年1月23日,化名w的N某在广东省Y县因使用假身份证信息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其真实身份。同年2月1日,N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二、 检方控诉: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N犯故意杀人罪。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N持枪射杀Z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即被害人Z的亲属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 辩护意见:

1、涉案枪支来源不明,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N持枪杀人,应宣告其无罪的辩护意见。

2、即便法院对被告人做了不利的推定,判决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的律师始终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第一,被害人有过错;第二,被告人没有前科;第三,被告人对被害人Z某的亲属做了部分民事赔偿;第四,涉案枪支来源不明,指控证据不足以证实N持枪杀人。

四、 判决结果:

1、判处被告人N犯故意杀人罪,判处N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判处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Z的近亲属143491人民币。

3、判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的亲属)其他诉讼请求。

五、 办案心得:

本案由于牵涉到当事人的生命和人生自由问题,因此,卓安团队在办理此案件过程中,矜矜业业,不敢有丝毫的马虎,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作为一个律师,一个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律师,在精心准备辩护意见的时候,不仅要做到无罪辩护的准备,而且要做到罪轻辩护的准备。只有这样,你才会做到万无一失。否则你会面临很尴尬的境地。为此,本团队还专门为此案件组织资深律师开会讨论,共同制定详细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N某无期徒刑。同时家属对我们专业的工作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认可和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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