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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辩护重审二审改判轻刑

发布时间:2020-07-07 10:37:49 浏览:626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范与被害人刘在四川省xx监狱八监区服刑,范认为刘搬弄是非,对产生不满。2013年1月14日20时45分许,范与刘做完心理测试后,在该监区三楼七监舍门外行走时,范故意碰撞刘某,二人发生争执,范用右手向刘面部猛击一拳,致刘牙齿脱落两颗,经鉴定,刘伤情为轻伤。

二、办案过程

本案最初为四川省高院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案一审、二审均判处范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发回四川省高院重审由何春莉律师担任案件援助律师。该案由省高院发回成都中院重审后家属办理委托手续由律师继续代理案件后续审理工作。何春莉律师完成法律援助阶段服务后代理了本案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阶段的工作。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崇州监狱会见被告人并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三、辩护思路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范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一、本案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不属于情节恶劣, 适用死刑的情形。

、对于受害人的受伤,范没有伤害故意,也不存在对造成伤害后果的放任,不构成故意伤害犯罪。

1、范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刘某的故意。

2、范某的行为属于过失,且不排除被告人出手,系制止受害人不法侵害的可能。

三、2014 年新的鉴定标准出台,原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标准已不适用,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前提错误,轻伤结论不能成立。

1、2014年人体损伤的鉴定标准进行了修改,根据新标准,受害人应属于轻微伤,而非轻伤,2013年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能适用。

2、本案鉴定轻伤的前提有误,受害人两颗牙齿,一颗当场打落,另一颗松动,受害人事后也进行了拔扯,并非都由于外力打击而造成脱落和折断,轻伤结论不能成立。

四、办案结果

案件重审一审认定被告人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重审二审改判为死缓。

五、办案心得

本案事实方面没有争议被告人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根据当时刑法法律无论缘由都应判处刑。范致刘受伤二个牙齿脱落构成轻伤故意伤害罪以轻伤为立案根据故本案一审二审均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依法应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发回重审明显不希望小事使被告人丢命然而故意伤害的事实无法变更故辩护人的工作系如何能够提供给法院一个改判的理由。

过详细阅卷和所内专家讨论何律师认为该案不成立故意伤害罪。理由是 2014年人身伤害标准发生更改根据新的人身伤害鉴定要求受害人自身原因与伤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伤情结论需降低伤情鉴定等级根据 2014年伤情鉴定标准本案应鉴定为轻微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的标准。师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后由于本案前后已经历一审、二审且均判处被告人死刑如采纳律师意见意味着法院判决有误最高法院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案件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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