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成都市人民法院以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诉讼。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不成立,其行为仅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持有数额为麻古173.4克;被告人徐某某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判决被告人徐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毒品案件中,毒品的数量是重大的量刑标准,但并非是唯一的量刑标准,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他的法定、酌定情节。办案律师也要结合其他的从轻、减轻情节来综合考量,制定最佳的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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