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刘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刑辩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2-02 11:26:28 浏览:489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 3月23 日 17时许,在LQ县SJ镇某行政村曙光幼儿园院内,村民刘某兰因土地问题和村干部宋某喜发生口角,两人互相辱骂,后刘某兰的儿子吴某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打电话,称宋某喜辱骂了刘某。随后刘某分别纠集刘某1、辛某等人驾车从LQ县城前往SJ镇。在曙光幼儿园院内,刘某辱骂宋某喜并要求宋某喜一同前往SJ镇政府评理,宋某喜拒绝前往,刘某遂指使刘某1、陶某等人上前拖拽宋某喜,宋某喜的亲戚卢某在上前阻拦的过程中,被刘某纠集的人员阻止并致嘴部受伤。随后刘某安排刘某1等多人拉拽宋某喜四肢,将宋某喜抬往SJ镇政府,期间刘某等人对宋某喜进行辱骂,引发群众围观,导致交通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SJ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前往现场,途中遇到刘某等人并进行制止,刘某1、陶某等人遂将宋某喜扔在路上,致其身体受伤。经LQ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喜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当事人认为该案已经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处理过,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经详细阅读全部案卷资料,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申请检察院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一些证据,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刘某主管上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故意,将宋某喜抬往SJ镇政府是一种把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嫌疑人的扭送行为;2、案发当时虽然有人在看热闹,但并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3、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卢某的嘴部受伤构成轻微伤;4、本案案发当时已经由公安机关进行了治安处罚,并且被害人也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达成过和解,公安机关再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可能会激化本已经缓和的邻里之间的矛盾。5、刘某系民营企业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轻率的作出起诉决定。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处理一个已经治安处罚过的案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有违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负责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政策。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仅要详细阅卷,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和材料,积极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以动摇司法人员对当事人定罪的内心确信,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