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杨某与方某等人与王某等人发生打架斗殴时间,造成王某、李某二人轻微伤。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所起的作用较小,系;2、被告人认罪认罚;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刑初133号
被告人杨某犯,判处十个月,一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根据《》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本案的焦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方面的赔偿,通过律师的从重协调,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通过律师的辩护,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结果,被宣告缓刑,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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